首次公开发行(IPO)财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和财务标准判断企业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和财务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财务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和财务标准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15个方面来判断:
1以及最近三年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申报企业发现虚假陈述和记录的,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在实际操作中,报告利润操纵企业的比例远远高于虚假陈述企业。许多企业因为利润操纵而被拒绝
2,有限责任公司在原有账面净资产的基础上转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重组的企业绩效可以连续计算。但是,如果发生账户调整,如在重组过程中重新评估企业资产或变更注册资本,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财务独立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有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做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共享银行账户
4、注册资本全额缴纳
是否有虚假甚至虚假出资
5,申报企业必须依法纳税
过去三年没有发生严重的偷税漏税或被税务机关严惩的情况,也没有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现象。发行后,企业的税收和税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会计差错、漏缴或少缴发生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允许通过补缴等方式解决。但是,如果存在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这将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6、股利分配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在申报时尚未实施,或在审核期间向现有老股东提出进行利润分配,发行人必须实施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行审查委员会审查。如果利润分配计划包括股票红利或资本收益,则必须添加利润分配计划实施后的最新审计。
7。注意轻资产公司无形资产的比例,但这个问题并不构成发行的障碍。
不是发行的障碍,因为公司生产经营确实需要高比例的无形资产。但是,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和仅用于拼凑注册资本、对企业无用的无形资产过高,构成发行障碍。
8。注意
在申报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标准。项目审批、评估和确认程序是否完成;所选择的评价方法是否恰当和谨慎;报告期内无资质的评估机构是否存在评估问题,尤其是资产收购问题;是否有高附加值的资产项目等。
9。注意报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三个特征”。
能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效率和效益。具体来说,有必要遵守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例如,有必要注意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的意见类型是标准意见还是无保留意见,而带有强调项目的无保留意见一般不被认可。
10、关于验资问题
认真办理验资问题,申报企业不得有任何抽逃出资行为
11。申报企业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最近一年
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于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关联方或客户。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在审计过程中,开发审计部将关注报告企业最近一年新增客户和项目带来的利润增长,并判断增长是否可持续
12,在创业板上市标准
中判断利润“持续增长”的标准为报告期净利润波动,以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为例,持续增长按照以下标准控制:当2010年净利润> 2009年净利润,2009年净利润> 2008年净利润时,满足“持续增长”要求
13,
创业板上市标准中的“成长性”这是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创业板公司高市盈率的支撑一些企业严重依赖外部经济条件和气候条件,因此它们的增长是不确定的。一些企业撤回材料或被拒绝。
14,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净资产
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应该指出的是,母公司报告和合并报告都必须满足这一要求。
15。利润预测
主要关注稳健性,是否与利润表项目一致,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假设此外,利润预测必须指出风险。
税务问题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是地方政策,与国家规定不一致:
A .应提供发行人享受同级税务部门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件;
B,招股说明书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收回的风险”,披露了被收回税收的责任主体,并作出“重大事项提示”三、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就上述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出具验证意见。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被税务征收管理部门处罚:
A,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同级税务征收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出具纳税凭证;
B。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重大违法程度的,税务机关需要发表意见,明确说明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C、未缴纳所得税、增值税数额较大或滞纳金数额较大的,税务部门应出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
资本占用
关注控制器的时间、内容、数量、频率、运行能力、是否会继续占用等。报告前,资金占用应彻底解决
关联交易是否已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程序是否合规、价格是否公平、关联交易比例等问题;应关注关联方的分离,重点关注:①报告期内外应关注受让方的基本信息,如实际控制人、经营状况、关联程度、转让前后的交易等;(2)注销比转让更彻底,关注被注销企业的情况,包括资产处置方式、注销程序、发行人持续注入资产等。资产完整性
关注发行人是否拥有与运营和相关资产相关的业务系统报告前应注意发行人是否进行了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是否按规定完全运行了一段时间。注意发行人是否拥有对其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商标、专利、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财务审计要点及解决方案在
上市前,公司实行无限人员范围的股权激励,但通常仅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
为了避免利益转移的嫌疑,除了引进风险投资机构外,上市前不应引进公司以外的人员持股
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看,持股范围太广,持股数量太低,对管理者和员工的激励效果不明显上市前,股份公司股东建议控制在200人以内,受《证券法》限制,以避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报证监会批准
收入确认
关注的是当经销商或受许人的模型收入与经营收入的比率相对较大时经销商或受许人的分配的合理性,以及经销商或受许人的经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以及商品的退货和交换。对于经销商或特许经营商的频繁开业和退出,我们应注意发行人原有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审慎,对于这部分不稳定的经销商或特许经营商的收入确认是否适当。
对于具有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发行人,注意利润模式和交易模式创新对经济交易本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注意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完成百分比法的应用是否合规等。
库存问题
关注的是发行人是否建立和完善了库存检查制度,是否在会计期末对库存进行了检查并做了书面记录。发行人报告期末存货余额较大时,应注意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以及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异常利润
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波动,或者报告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增长率明显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情况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异常、意外或非实物形式(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合同等)。)在发行人报告期内,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对象对交易对手没有合理利用,注意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及上述交易的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
内部控制
发行人是否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部门岗位完整,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发行人在
采购环节的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授权权限签订采购合同,并保存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书、收据凭证、商业票据、付款等相关记录。发行人的财务部门是否核实上述记录,以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库记录的一致性
销售环节
发行人是否定期检查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客户购买的商品是否有合理的用途、客户的支付能力和支付回收的及时性,关注发行人是否频繁产生与业务无关的大额资金流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检查发行人是否有通过第三方账户实现支付回收的营业额。
对外担保
拟上市公司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外担保,包括被担保方的具体情况、债务情况和担保方式等。建议公司梳理外部担保情况,清理公司不必要的外部担保,特别是关联企业的担保。
未决诉讼
公司存在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是祸害首先,应该解释诉讼和仲裁的背景和过程。其次,如果公司是被告或被仲裁方,需要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进行风险预警。
企业财务人员申报财务报表的合理规划
1和3年财务报表剥离调整
一般来说,以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或经营性资产上市为主体要求剥离调整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而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不涉及剥离调整。但是,由于实际上市的需要,有必要对公司结构进行调整,如剥离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或严重亏损的子公司或不应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非正常业务。注意事项
第9项:独立性和关联交易要上市,
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并具有独立经营和直接面向市场的能力,具体而言,有五大独立性:完整的资产、独立的人员、独立的财务、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业务特别是在业务独立性方面,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下降趋势。因此,有必要规范关联交易的完整业务流程,证明其必要性和公平性。注意10/
:持续绩效计算
在首次公开募股过程中,公司经常会进行整体重组,其中包括持续绩效计算。《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无变化。就连创业板也规定,上述内容在过去两年内没有变化。
同一公司控制下的相同、相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但规模和时机需要把握,不同规模的重组有经营年限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注意11/
: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一号——组织架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18个应用指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对境内外上市公司、2012年1月1日起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公司以及适时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实施。因此,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并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