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健康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将其出售给他人使用。这种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侵犯了公共利益。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部分。被告支付了2.06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益,而且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蒋庆芬(化名)在商业街经营一家“成人性”商店,销售性保健品从2017年到2018年,江庆芬从河北男人那里购买了10多种男性保健食品,包括“蚂蚁神力”、“擎天柱”和“辛苦三天”出售。2018年3月,上河县公安局和上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了被告江庆芬经营的性保健品商店,并书面告知江庆芬,商店销售的部分男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应停止销售被告江庆芬在明知上述性健康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后,仍将“蚂蚁逼神”、“辛苦3天”等产品出售给他人
2年12月和018年,商河县公安局和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对“成人性”商店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依法没收了109.5箱未售出的男性保健食品。经检测,在9种性健康食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包括“蚂蚁神”、“擎天柱”、“金伟哥(黄盒子)”、“金伟哥(红盒子)”、“老中医(阳杨丹)”、“金哥哥”、“金玛卡”、“V8”和“辛苦3天”。在三种性健康食品中检测到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包括“红钻伟哥”、“博龙伟哥”和“男性至宝”。上述成分均为国家禁止添加到保健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还发现,被告人江庆芬在接到上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报警电话后,自动前往上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9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上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姜庆芬在济南市主流媒体上公开向广大消费者道歉,并支付20600元惩罚性赔偿。法院主持了庭审前的调解。公益诉讼的公诉人和江庆芬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姜庆芬主动满足了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将赔偿金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