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关于上海闫硕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医疗器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字第26201 9001691号)第
199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办[2020]第26201号9001691
号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闫硕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和向无照经营企业购买医疗器械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未向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或仓库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设立仓库
非法企业名称或非法自然人名称
上海闫硕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 1310120332672744
法定代表人姓名
段冬梅
主要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具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 * * * * * * * * * * * *;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沪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号:20150235,经营范围:三类:6810个骨科手术器械,6846个植入材料和人造器官,6865个医用缝合材料和粘合剂;***上海闫硕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证明中有动力系统附件的采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册证书名称:动力系统附件,注册证书编号:国协注塑2015354333上述医疗器械产品属于6854手术室、急诊室和诊断室设备和器具三类。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表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上述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范围。上述医疗器械产品购自上海怡恒贸易中心。上海一恒贸易中心的许可证号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20160366,经营范围包括三大类:6810骨科(骨科)手术器械、6846植入材料及人造器官、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不含重点监管);***上述医疗器械产品没有经营范围。经调查,双方于2018年7月至9月在上海怡恒贸易中心购买了电动剃须系统配件。犯罪时,所有医疗产品都已销售给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双方共收到销售价税6.8万元。在购买和销售上述医疗器械产品的过程中:1。当事人未取得6854间手术室、急诊室、诊室的经营范围,也未向监管机构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属于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行为;2、当事人购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取得6854手术室、急诊室、咨询室三种类型设备和器械经营范围的,属于从不合格经营企业购买医疗器械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和方法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方式和期限为
。决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执行,并向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缴纳3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按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你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名称(全称)
决定日期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1992年1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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