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官方网站昨日披露“殷寻处罚字(2019)第11号”显示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湖口农业银行”)有以下违法行为:(1)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二)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2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九江中心支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决定对江西湖口农业商业银行处以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决定对江西湖口农业商业银行处以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根据
天的调查,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88名股东,其中湖口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会委员会持股22.37%,是最大股东。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提供或者销售信息的;
(2)因疏忽泄露信息;
(3)未经同意查询企业个人信息或信用信息;
(4)未按规定处理异议或拒不改正确有错误或缺失的信息;
(5)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信用调查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真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以下为原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