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新闻!微信和微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
是一笔交易!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
可以正式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 lt;《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
(1)电子文档网页、博客、微博等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正式确认了
微信聊天记录在司法解释中的证据地位。
此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先后看到以
等网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件
1,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不经过实名认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则可以成为
肖牟平诉简某伦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9号的确凿证据。(2015)京民子楚2821号;(2015)张敏中字第3621号
初审法院:福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主旨:
网上聊天记录为电子证据。然而,法律界对如何使用电子证据及其证明力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审查和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时必须重新考虑
不仅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而且在可采性和证明力方面也不应区别对待。但是,主要还是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来确定。
2。在庭审中,通过被告的手机微信提取和拨打的电话号码是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刘谋唐牟军等
号申请人提交的民事裁定号
。撤销仲裁裁决:(2016)鲁17民特第6
号初审法院:山东省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号案件主旨:
号在审。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手机微信中的信息可以确认一致,当法院通过被申请人的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信息和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时,被申请人的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可以确认为申请人,该号码为申请人拨号后的手机号码。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该微信号是伪造的主张将不予支持
3年,符合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
易某岗诉冯某捐赠合同纠纷案的确凿证据。
: (2015)吴忠民钟艺字第28号
初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实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数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应满足以下条件作为确凿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注册非实名微信时,在微信上聊天的双方应确认为本案当事人;确保微信聊天时间在所涉及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并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
对此决定,网友表示支持
@儿科医生齐乐:强烈支持,因此,在网上说话时,要小心言行
@粒子-:真的非常支持正是缺乏确定性导致一些人认为互联网是一个法律之外的地方,在互联网上传播不道德和非法的内容,并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诈骗等。互联网是广大网民相互交流信息和提高自我的平台。每个人都应该注意质量,遵守法律,而不是在网上发表长篇大论,甚至违反法律法规。
@飞越遥远的海洋:支持。互联网不在法律之外。言行谨慎是明智的。
@LMX觉得很难更改它的名字:“你可以选择不回复新闻,但你发送的文字将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梦里的羊哥哥:支持,否则赚钱太难了!仍然有许多人借了钱却没有还回来!
@ galeries lafayette elva: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社交工具,成为其中一个基地是非常好的!
看这些小编辑提醒大家上网很有趣哦
,但是你还是要注意小心哦
现在互联网内容
也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