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乌鲁木齐1月29日(记者王晓军)记者29日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解决医疗及相关人员的“后顾之忧”。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关于履行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人员保护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要求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疆财政厅、新疆卫生保健委员会已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保健委员会、地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保健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因履行职责而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卫生保健及相关人员的保护工作
《通知》称,在防治新冠状病毒肺炎中,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陈红燕表示,上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对单位发生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补贴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据了解,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肺炎患者和疑似感染新冠状病毒的患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企业应向员工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完)
主编: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