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网盘共享下载是否侵权?用户自己处理、共享和下载资源,这种情况并不普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核心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核心公司)诉北京百度网络新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损害信息采集与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一项判决,责令百度公司不得损害核心公司的信息采集与传播权,驳回核心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尖峰时刻》是2014年8月在搜狐播出的一部电视剧。2017年,核心公司以百度公司侵犯其收集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核心公司认为百度的网络光盘以三种形式传播影视作品《尖峰年》(Rush Year):二次传输、离线下载和分享。它还通过百度的网络光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了该作品的在线播放功能。在核心公司提供电视剧《奔忙年》(一种文档信息选择算法值)的MD5值提出投诉后,百度并没有删除办公室里与此案有关的工作,因此要求法院认定百度作文侵权并赔偿300万元。
百度认为百度的互联网磁盘为用户提供了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核心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百度网盘上存在本案涉及的侵权作品,百度网盘是由用户自己用自己的资源处理、分享和下载的,这种情况并不普遍。核心公司无法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因此百度没有损害核心公司收集和传播与案件相关的影视作品信息的权利。
提到了网盘,我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使用网络磁盘来共享和传输文件。此案的判决结果可能有机会引起许多网民的关注。
2年10月和018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审判决定,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而是构成协助侵权。涉及的工程应予删除,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应予赔偿。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新的证据。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无论是互联网磁盘用户存储所涉作品的行为,还是百度互联网磁盘作为用户存储空间的使用,都不构成对收集和传播所涉作品信息权利的侵犯。这家核心公司只抱怨百度网站上有涉案作品,但没有抱怨任何详细的作品流通,也没有提供任何分享作品的链接。这不能被视为向百度发送了一个有用的侵权通知。因此,不能认为百度未能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不构成侵权。江苏省高级法院
认为,与铁霸等公共信息发布平台相比,互联网磁盘更加私密,在收藏情况下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和物理设备空间的延伸因为百度网盘的产品模式是只存储同一个文件的一个副本,如果百度网盘按照权力拥有者的要求删除服务器中的文件,所有存储文件的用户都会受到损害,而将文件存储在网盘上的用户也不会丧失使用或合理使用文件的权利。在维护权力持有人权利的过程中,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要求百度网盘毫无区别地删除用户存储的文件,这超出了权力覆盖的范围,容易造成网盘用户、信息存储空间收集策划人和权力持有人之间利益的失衡
据此,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