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1月7日电(记者邹)互联网企业“超越”反垄断法可能被执法机关解读为“魔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其中一个亮点是考虑新的互联网格式。
自2008年8月1日起已生效11年作为11年来的首次重大改革,计划纳入新的互联网格式,并大幅提高处罚标准。这不仅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点,也标志着它已经进入了一个拥有大量大亨的互联网时代,需要对互联网上的“垄断行为”有一个更加严格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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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大变化是针对“互联网垄断”的。
新技术和新产品往往有两面性。一方面,创新提高了市场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垄断。近年来,国内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行业的竞争白热化,对交易的“二合一”限制越来越正常,给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了严重影响。草案还包括新的与互联网相关的内容,并明确将此类行为命名为低价倾销、两种选择和搭售。专家呼吁或解决互联网垄断执法的法律基础问题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共8章64条。与现行的《反垄断法》相比,有许多新的修改。对新互联网格式的考虑有三个变化。
是确定新互联网运营商市场主导地位的基础。其中,征求意见稿第21条在确定运营商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时特别提到,“在确定运营商在互联网领域的主导地位时,还应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其次,罚款标准大大提高了“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上一年没有销售或者没有执行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以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未执行已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万元以下罚款。现行《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最高罚款50万元。
同样,草案还包括公平竞争审查等条款。草案第9条规定,国家应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消除或限制竞争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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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击互联网垄断方面更有效。如果草案最终定稿,将如何处理互联网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对新的互联网格式有什么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认为,很难用传统的“反垄断法”来确定数字经济市场在互联网世界中的主导地位。此次修订将数字经济的新形式引入了具有全球前瞻性的《反垄断法》。
而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引入运营商在互联网领域市场主导地位的考虑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反垄断法》对欧美国家相关立法和执法实践的借鉴, 有助于中国实现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零突破”,也有助于限制法官在相关司法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中国互联网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理性评估单边限制竞争的反垄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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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平,互联网领域没有特殊性
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效率。”今天,互联网行业已经经历了一个野蛮的发展时期。行业的发展对规则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好的规则不仅要实现公平,还要考虑效率。这需要不断完善法律。
之前,许多法律专家指出,网络经济有其特殊性。有必要从全新和不同的角度仔细界定它是否具有主导市场地位,而不是用单一的市场份额和其他因素来确定它。为此,《反垄断法》的这次修订对互联网行业做出了特殊的解释:“要认识到互联网运营商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还应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针对互联网的经济特点,全面覆盖了垄断认定的范围,为互联网反垄断提供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适用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市场垄断行为的严肃态度。
事实上,有关政府机构也在传递互联网行业,特别是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中许多“两选择一”垄断行为的行业规范收紧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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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标准指导意见》发布《指引》指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并发布网上交易监管相关规定,查处滥用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禁止平台单方面签订独家服务提供合同,确保与平台经济相关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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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震国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形式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宽容和审慎的原则,依法在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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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 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副局长许在杭州召开的“规范网上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阐述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危害,明确表示“对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两个选择一个’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