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保险”和“五险一金”这两个词大家都很熟悉。州法律规定,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是雇主的法律义务。然而,事实上,社会保险的参与是复杂多样的,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接下来的争议也是五花八门。
今天发生的事情不是个案。
2年4月28日,姜先生加入快递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康先生从事运输快递业务,月薪3500元,外加绩效工资。起初,康先生的社会保险由快递公司代扣代缴。随后,康先生与公司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但从2011年1月至2017年5月,快递公司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6月28日,康先生认为快递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与快递公司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他多次未能与快递公司协商,于是向快递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天,快递公司通知康先生可以去失业保险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康先生如期到达,却收到一份来自失业保险中心的“关于康先生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声明”。声明中提到,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康先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他与为他投保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康先生非常生气,后果非常严重。一项投诉将快递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委托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障无效
失业保险是国家给予失业人员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但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领取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一年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二)不是因为我想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
因康先生与快递公司因快递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康先生如不愿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不允许委托、转让或链接任何第三方。由于实际用人单位快递公司未依法为康先生办理失业保险,致使康先生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快递公司应赔偿康先生的损失,故快递公司被判赔偿康先生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万元。记者管彤,通讯员李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