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改进生产管理
对于新冠状病毒肺炎期间仍在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完善规章制度,提供基本保护,协助安全调查。
(1)完善规章制度
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掌握和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单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提供基本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事故
对于在生产和工作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健康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
《劳动法》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当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64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疫情现场处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在生产和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补贴
(3)协助安全调查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的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54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02保证工资
用人单位应保证农民工在新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的工资,全额支付春节长假期间和隔离期间的工资,并按规定支付停工期间和医疗期间的工资
(1)春节假期工资延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在延长假期期间,雇主应全额支付工资。
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检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在检疫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2)停产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产的,在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如果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雇员提供政策性劳务,雇主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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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明电
03符合工伤认定
)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农民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视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卫生部关于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在预防和治疗新冠状病毒肺炎时,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或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的
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对单位发生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补贴
04实现平等就业
雇主不得歧视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对指定进行检疫观察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拒绝其参加工作对隔离观察期结束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参加工作。招聘新移民工人时,不允许有地区歧视。
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的《劳动法》第3条规定,工人有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第
号《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工人有权平等就业并依法选择自己的工作。工人的就业不得因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和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治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在被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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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