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组织有哪些_七种邪教行为将从重处罚

邪教组织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执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

是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适用法律处理此类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欺诈性地利用宗教、气功或以其他名义设立来神化和宣扬首要分子。利用制造、传播迷信、邪教等手段欺骗、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依照刑法第三百零零条的规定认定为“邪教组织”。第二百五十六条以上第一百九十九条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零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聚众包围、冲击、侵占、骚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

(4)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

(5)组织、煽动、欺骗成员或其他人不履行其法律义务;

(6)使用“伪基站”、“黑色广播”和其他无线电台(站)或无线电频率宣传邪教;

(7)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并从事邪教活动的;

(8)有50名以上邪教组织成员;

(9)集资或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10)以金钱为载体宣传邪教,数量超过500(件);

(11)制作和传播符合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邪教宣传材料:

1。1,000多份传单、喷绘、图片、标语和报纸;

2。250多本书和出版物;

3。超过250箱(页)的音像制品,如录音带和录像带;

4。250多个标志和标记;

5。100多种移动存储介质,如光盘、u盘、存储卡和移动硬盘;

6。横幅和50个或更多的横幅

(12)在下列情况下,利用通信和信息网络促进邪教:

1。制作和传播200多幅电子图片和文章、50多本电子书、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500多万字的电子文件、250多分钟的电子音像制品;

2。编辑和分发信息,拨打1000多个电话(次);

3。使用累计在线人数超过1000人的聊天室,或使用社交网络,如通讯组、微信、微博等。累计账户数超过1000个,如团体成员和关注促进邪教的人;

4。邪教信息实际上已经被点击和浏览了5000多次

(十三)其他严重情节第二百五十六条以上第一百九十九条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或金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第二百五十六条以上第一百九十九条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零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数量或金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行为;

(3)其他轻微情况

第五条持有、携带或者在传播过程中当场被抓获,邪教宣传资料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邪教宣传资料由行为人制作,视为已完成犯罪;

(2)犯罪人未制作且尚未传播的邪教宣传材料应在犯罪准备阶段予以处理。

(3)邪教宣传材料不是犯罪人制作的,而是在传播过程中缴获的,应被视为犯罪未遂;

(4)邪教宣传材料不是肇事者制作的,其中一些已经传播开来,将被视为已完成的犯罪。对于那些没有被分散的人,他们在判刑时可以被认为是适当的。

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材料或者利用传播信息网络传播邪教。如果材料未经处理,数量或金额应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材料,或利用传播信息网络宣传邪教,涉及不同类型或形式的,可按解释规定的不同量化标准换算后的相应比例累计计算第七条组织或者使用邪教组织,制造或者传播迷信、邪教,欺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或者欺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零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

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伤;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五十六条以上第一百九十九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二百五十六条以上第一百九十九条(一)与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串通,从事邪教活动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邪教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3)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重大民族节日活动中聚众闹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4)邪教组织被取缔或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聚集闹事,公开开展邪教活动的;(五)从事邪教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6)向未成年人传播邪教;

(7)在学校或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传播邪教

第九条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但行为人可以真心悔过,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其中,如果犯罪者被蒙蔽或胁迫加入邪教组织,他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

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心悔过,并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适用下列规定:

(1)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2)根据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中不得视为“特别严重”,并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条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制造、传播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或者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邪教组织成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纵火、爆炸、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十三条明知故犯地为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犯罪的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工具、住宿、交通等便利或者帮助的,作为共同犯罪处罚。第十四条犯罪分子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对涉及的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材料难以认定的,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信[〔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信[〔20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资料来源:中国反邪教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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