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的重要权力。自2017年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连续三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部分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得到纠正。例如,报告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时可以查阅和复制当事人的通信记录”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超越了立法权限。在向颁布机构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订。
报告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民和组织提出的138项审查建议进行了审查研究,提出意见并反馈给建议人,将88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分别移交给有关部门。
全覆盖备案审查全覆盖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共1485件。报告指出,按照“必须具备”的要求,各备案机构基本上及时完成了备案工作,材料齐全,格式规范。通过备案,自愿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同时,一些存在的问题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例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一些决议和决定规定了公民作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有关机关的职能和义务,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它们是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但尚未提交备案。
表明,“有必要的项目,准备检查,纠正错误”的总体工作要求得到了有效落实。根据法治原则,只要规范性文件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这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应当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审查的范围
加强改进工作的思路是通过全覆盖申报推动全覆盖审核,实现全覆盖监管。
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修改
根据送审报告,部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
例如,一些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制。报告指出,经审查,该条例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分的规定,从而扩大了现行条例的适用范围。经过沟通,颁布机构已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此外,报告显示,根据一些地方性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通信记录”。经过审查,发现该条例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的原则和精神。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例外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相关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超越了立法权限。在向颁布机构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订。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要求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法律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
例如,根据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一些地方法规对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种类和程度没有进行修订在指出上述未及时跟进的情况后,相关法规已被修订或纳入修订计划。
鼓励地方立法探索对职业索赔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还鼓励一些颁布机构探索基于实际需要和法治原则的立法
例如,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对以假冒伪劣为名牟取暴利的职业索赔进行监管。该法规定,当相关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时,如果发现投诉人超过合理消费或声称赔偿和奖励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报告指出,经审查,本规定属于在不违反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定。这属于经济特区条例的范围,应该允许探索。同时,建议制定机关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相关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及时研究完善。根据
199公开数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已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将于2018年5月1日生效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专业造假者”的投诉行为,这也是首个限制食品专业投诉的地方性法规。最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生活消费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投诉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假冒”名义进行恶意投诉的“专业索赔”将受到监管
44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已被废止
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包括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持续集中清理,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
其中,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去年修订了514项地方性法规,废止了83项地方性法规。报告显示,在此基础上,今年它敦促地方当局修改300件,废除44件。同时,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或重新制定集中清理过程中发现的37件部门规章、456件地方政府规章、2件司法解释和11000多件各类规范性文件。
报告指出,历时一年多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度建设相关工作,尽快实现完善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目标和任务。
考虑到2020年的备案审查,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涉及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报告表明,要认真做好检查、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努力做到检查建议一个一个处理,有结果、有反应。要加强对有争议问题和实际情况的调查论证,深入分析法制和相关领域方针政策的具体情况,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加大监督和纠正工作的力度对于存在的违宪和违法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切实增强立案、审查和监督的有效性
《国家商业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