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
金思通[2019] 53
关于依法注销登记的通知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
整改后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准入和严格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省司法厅于2018年2月发布了《山西省司法鉴定整改工作方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整改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 2018年下半年,深度认证机构逐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必要的仪器设备不符合设立条件等问题。2019年5月,省司法厅分别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仪器设备整改在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2019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省司法厅对认证机构的设备配置进行了整改验收,发现部分认证业务设备仍不符合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认证机构设备配置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27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省司法厅决定,经整改后,鉴定机构必备的仪器设备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开展相关司法鉴定业务(详见附件)。相关评估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本部门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认证业务清单
山西省司法厅
2年12月23日
附件
附件: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认证业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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