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通过的《基本保健和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院前急救体系,为危重病人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不得以不付费为由拒绝或拖延为危重病人提供急救服务(据12月28日新京报报道)
与医院医疗收费模式相同,先收费后急救,这是目前急救行业的一种常见模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它可以确保急救费用能够按时足额收取,而不会拖欠或不支付。然而,在实际实施中,它很可能变成“不付款,不急救”。结果,不仅病人的家人不满意,急救中心也背负着只收钱的耻辱。
新颁布的《基本保健和健康促进法》规定,急救中心(站)不得以不付费为由拒绝或延迟向危重病人提供急救服务这实际上从法律层面澄清了急救中心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急救中心因为病人不付费而拒绝或延迟急救,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换句话说,这项强制性规定实际上是对需要急救的病人的一种保护,反映了生命第一的理念。根据规定,急救中心提供24小时服务。只要医院外有紧急情况,你可以随时打电话到“120”急救中心叫救护车。救护车服务下属的应急中心和应急分站主要关注灾难事故和危重疾病因此,急救中心不是一个纯粹的医疗机构,它提供的更像是一种公共服务。从保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生命的角度来看,必须坚持急救优先。在此立法之前,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急救后收费符合急救的公益性,应当实施然而,为何仍有“不付款、不急救”的现象?一方面,应急中心的公益属性没有突出许多地方的急救中心等同于普通医疗机构,其人事管理和财务收费模式大致相同。“先收费后急救”实际上是“先收费后住院”的翻版另一方面,急救费用的管理相对混乱。急救费用不仅包括救护车费用,还包括检查和治疗费用。有些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而另一些则要求病人自己支付费用。急救中心肯定会为自己的利益选择更可靠的方法。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存在急救风险,然后由急救中心支付。尽管不支付急救费用的病人数量相对较少,但一旦病人数量相对较大,急救中心很可能会出现财政赤字。
“先急救后付费”当然是一种理想的急救收费方法。但在现实环境中,“先付费后急救”仍将是更常见的收费模式。立法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不得以不付费为由拒绝或拖延为危重病人提供急救服务,这有助于解决“不付费和不急救”的问题,但同时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跟踪。例如,个人承担的急救相关费用,如救护车费用,将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为贫困、丧偶等特困群体建立急救费用专项报销制度,并因急救预付款等原因增加对急救中心的财政支持。*以上仅是作者的个人评论,并不代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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