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淘宝网2017年发起首起针对姚明销售掺假猫粮的全国电子商务平台打假案并成功获得损失赔偿以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2018年先后发起了多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主张违约责任,并向假冒卖家索赔经济损失。通过对相关案例[1]的搜索,发现淘宝公司通常会对淘宝店铺经营者提起网上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淘宝店铺经营者被依法判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现就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尽管淘宝商城销售假冒产品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妨碍淘宝商城再次承担违约民事责任。淘宝
公司目前推出的电子商务平台防伪案例基本上是基于刑事案件的判决。法院对淘宝店经营者作出刑事判决后,提起民事违约诉讼。基于同一商标侵权事实的不同诉讼,虽然销售假货的主体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和巨额退款,即已经得到司法评价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刑事责任不同于淘宝公司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不接受卖方应考虑赔偿淘宝损失的刑事处罚和巨额退款处罚[2]
2。淘宝网在注册销售假货前后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依据。尽管淘宝网不时修订淘宝服务协议,但无论是2014年之前的淘宝服务协议、2014年修订的淘宝服务协议,还是2015年修订的淘宝服务协议,都没有明示或暗示淘宝店经营者不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的不作为义务。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明确规定,如果您不同意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您应该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淘宝店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淘宝服务协议。协议变更后,如果淘宝店铺继续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意味着他们已经接受了相关服务条款。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理和运营商,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变更与淘宝店铺运营商的合同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淘宝服务协议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可以作为判断淘宝店铺是否违约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诉讼时效民事案件的时效始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所谓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不仅包括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的客观状态,而且包括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的行为者。
在实践中,许多淘宝店铺经营者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通过对店铺的实际控制来注册淘宝店铺和销售假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相关刑事案件判决公布之前,淘宝公司无从知晓淘宝店铺从事假货销售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在相关案件刑事判决公布之前,淘宝并不知道实际的控制人参与了违约。因此,诉讼时效从相关刑事判决公布之日起计算[3]关于淘宝公司限制登录侵权店铺的处罚措施,并不导致平台和店铺网络服务合同的终止,限制登录的处罚是指使用账户从事违法行为,不包括实际控制人使用他人账户从事违法行为淘宝公司实施限制登录处罚时,不可能知道实际控制人仍然使用他人账户从事非法行为。因此,淘宝公司此时并不知道真正的侵权者。显然,诉讼时效不应从此时开始计算。
4,赔偿金额
在当前的电子商务防伪案件中,法院判给的赔偿金从10,000到100,000不等。虽然金额不高,但这些案件是对以剥夺侵权人人身自由和处以罚款为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业实体的又一次打击。电子商务平台每年花费大量资金用于防伪,以保持品牌商誉和客户信任电子商务打假案件损失赔偿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平台打假支出的成本,提升了电子商务平台打假的积极性,对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健康发展、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
[1] (2018)浙江01民宗4149:高宋庆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浙0482第6052号:关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许叶斌、赵方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0482第6523号:浙江淘宝网有限公司与捷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0482第6059号:关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李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浙0482第6054号:浙江淘宝网有限公司与钱锦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浙0681第12870号:关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方佳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
[2号(2018)民国初年浙江0681第4102号:关于浙江淘宝网有限公司与薛堤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
[3] 2018浙江01民宗8204:郎晓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编辑:郭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