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网1月15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对赵李咏、龚白宇、朱克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判。
宁波证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赵李咏与卢木魁、袁牟鹏、陈某平有沟通,赵李咏与龚白宇、朱克斌有密切联系,赵李咏与龚白宇、赵李咏、朱克斌在浙江海越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为海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交易。以下简称“海月证券代码:600387”)明显异常,与内部信息的形成、发展和变化高度一致,从龚白宇证券账户和赵牟纳证券账户购买“海月证券”的时间高度一致,因此交易原因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赵李咏、龚白宇、赵李咏、朱克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称的内幕交易。
此外,卢木魁、袁牟鹏和陈某平是本案的知情人。据目测,卢木魁是海岳公司名誉董事长卢萧岿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披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人持有或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在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知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内幕交易的单位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李咏、龚白宇、朱克斌)
方:赵李咏,男,1966年12月出生,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龚白宇,女,1989年12月出生,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朱克斌,女,1982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查处了赵李咏、龚白宇、朱克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双方没有发表声明和进行辩论,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经调查,当事人有下列违法事实:内部信息的形成与披露
2年6月,浙江海悦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为海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有限公司)因子公司宁波海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悦)经营困难。实际控制人卢木魁、袁牟鹏等人讨论了海悦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售事宜,委托袁牟鹏负责谈判。
2年11月10日左右,宁波东海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兴业)宋茂青、李茂民在海越股份会见了卢茂奎、袁牟鹏等人,就海越股份的出售进行了协商。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没有达成合作意向。
2年1月9日,017年,雪松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明等人在海月证券交易所会见了卢木魁、袁牟鹏、彭木芳和陈某的同行,讨论并表达了他们的购买意向。卢木魁等人也表示愿意进一步讨论,并邀请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进一步讨论。
2年1月10日,东海兴业徐某、李某民、元牟鹏就海岳股份的出售进行了会谈。袁牟鹏要求孙谋镇和周某君起草一份初步股权转让协议
2年1月11日,017雪松控股集团、张某、徐某明、张某华的法定代表人在杭州会见了陆某奎、元牟鹏、陈某等平等人士,讨论收购事宜。双方基本上就收购的前提条件和收购价格达成一致。1992年1月23日,017,东海兴业的徐某、李某民与海岳的孙谋镇、周某军会面,商讨股权转让协议的细节。
2年2月5日017,上海航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石茂明、东海兴业徐某、李茂民、卢茂奎、元牟鹏、孙茂珍、彭茂芳等在杭州海岳大厦洽谈购买事宜。双方就价格和支付方式达成协议。
2年2月6日至7日,017年,石茂明向HNA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茂良报告海岳股份项目,张茂良同意。后来,施慕明要求暂停海悦股票,海悦股票一方同意了
2年017年2月8日,海悦股份就重大问题发布停牌公告,主要内容是“控股股东浙江海悦科技有限公司正计划转让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上述股份的转让将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2年2月15日,017,海岳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和延长复牌时间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海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卢木魁等八名自然人拟通过协议将其在浙江海月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HNA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转让浙江海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海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卢木魁等八名自然人将导致海悦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这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事件,是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形成时间不得晚于2017年1月11日,内部信息敏感期截止于2017年2月8日。卢木魁、袁牟鹏和陈某的平等人士最迟将于2017年1月11日知道内幕消息。
2、赵李咏和龚白宇、赵李咏和朱克斌共同交易“海月股份”
(1)赵李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卢木魁、袁牟鹏和陈某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曾沟通
赵李咏和海月股份共同投资宁波海月,他们彼此认识,平等于卢木魁、袁牟鹏和陈某。2017年1月12日和13日,赵李咏与内部人士卢木魁、袁牟鹏和陈某平进行了沟通。
(2)赵李咏和龚白宇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联合交易“海月股份”。赵李咏和龚白宇是夫妻。他们的关系很稳定,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生活在一起。龚白宇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11日在中信证券宁波甬江大道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为300XXX339,上海股东账号为A76XXXX985,深圳股东账号为016XXXX363,龚白宇为账户实际操作者,账户资金为赵李咏和龚白宇一家共同分享的资金。在
内幕信息敏感期,赵丽在联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卢木魁、袁牟鹏、陈某平后,敢于致电龚白宇15秒,2017年1月12日17.06,1月13日2.16,29秒。1月13日,龚白宇手机委托龚白宇证券账户购买190,900股“海月股份”,交易总额为2,941,985.00元。2018年9月18日和19日,龚白宇的证券账户卖出了19万股“海月股份”。经计算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损失为人民币1,028,874.27元。
龚白宇“海月股份”证券账户交易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且无合理理由。龚白宇于2017年1月12日和13日联系赵李咏后,龚白宇的证券账户于1月13日转账。卖出其他亏损较大的股票后,整个仓库从10: 46到11: 1首次买入“海月股份”。此外,在购买“海悦股份”之前,该证券账户在过去六个月没有股票交易记录。这笔交易不符合历史交易习惯。在内幕消息公布之前,证券账户没有交易任何其他股票。赵李咏和龚白宇未能对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海月股份”给出合理解释。
(3)赵李咏和朱克斌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联合交易了“海悦股份”。
朱克斌是赵李咏妹妹赵慕娜的女儿,与赵李咏关系密切。他在赵李咏控制的公司担任出纳员,以赵李咏的名义管理公司资金,是赵牟纳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者赵mouna证券账户于2007年11月6日在光大证券宁波小文街营业部开立。资本账户号码为41XXXX63,上海股东账户为64XXXX282,深圳股东账户为012XXXX792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立阳于2017年1月12日联系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卢木魁、袁牟鹏、陈某平。1月13日,赵李咏给朱克斌打了5次电话,分别是上午10点19分1分23秒、上午10点37分43秒、上午10点49分17秒、晚上10点52分11秒和下午1点55分13秒1月13日,赵mouna的证券账户受朱克斌手机委托,买入520,603股“海月股份”,交易总额为8,000,369.96元。资金间接来自赵李咏控制的宁波万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9月14日,赵mouna的证券账户卖出520,603股“海悦股份”。经计算,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损失为3,046,602.68元
赵mouna证券账户交易“海月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自2015年1月1日起,该证券账户仅买入“海月股份”,股票成交额超过100万元。交易金额明显高于以往交易金额,本证券账户除购买“海月股份”前一年购买新股外,无其他股票购买交易记录赵李咏于2017年1月13日10: 19联系朱克斌后,朱克斌将800万元转入赵默娜的证券账户,从10: 34至11: 1先后买入“海悦股份”,共计52万股。在此期间,赵李咏分别于10: 37、10: 49和10: 52联系了朱克斌。朱克斌在审讯记录中说,赵李咏告诉他,“海悦股票将有大的波动,应该上涨。你可以买它们”。他买了“海月股份”,并在电话中告诉赵李咏他购买的股份的具体数量。后来,当“海越股份”下跌最多时,赵李咏表示,赵李咏将弥补因自己的原因购买“海越股份”而造成的损失。赵李咏和朱克斌未能对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海月股份”给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查询记录、沟通记录、相关开户信息、交易流程、银行账户资金流量等证据证明,足以予以确认。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赵李咏曾与卢木魁、袁牟鹏、陈某平沟通,赵李咏与龚白宇、朱克斌关系密切。赵李咏与龚白宇、赵李咏、朱克斌的“海月股份”联合交易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和变化高度一致。另外,从龚白宇证券账户和赵牟纳证券账户购买“海月股份”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原因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赵李咏、龚白宇、赵李咏、朱克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称的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对赵李咏处以三十万元、朱克斌处以二十万元、龚白宇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0189080000162。银行应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宁波证监局
2年1月9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