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邪教组织_东丽法院深入街道进行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活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邪教宣传工作,促进反邪教工作的正常化,提高居民预防、认识和拒绝邪恶的意识,2020年1月9日,东丽法院警官深入街道,宣传以“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为主题的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在

运动中,东丽苑在君良城街东丽博物馆广场发布反邪教传单,向他们介绍“什么是邪教”、“邪教对社会的危害”、“邪教的主要欺骗手段是什么”等相关内容,并对邪教的本质和严重危害进行了深入简明的解释。

什么是邪教组织

什么是邪教组织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群众进一步认识到邪教组织的危害性,有效增强了居民反邪教意识和自觉抵制邪教侵蚀的能力,创造了积极、健康、和谐的环境。

认识邪教组织犯罪的危害根据第

号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第

条第1款第

条《刑法》第300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以邪教、气功等名义建立和神化首要分子任何人煽动他人,通过制造或传播迷信等手段发展或控制成员。应当按照合并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条组织、使用邪教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围攻、袭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管理、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在公共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袭击、抢夺、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抵制有关部门的禁令或者被有关部门禁止,恢复或者以其他方式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和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出版物;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犯前款所列行为,有下列“特别严重”情形之一的: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组织或者发展会员;

(2)伙同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开展邪教活动;

(3)大量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和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出版物;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3条

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传播迷信神话,欺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残等行为,或者妨碍患者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中“特别严重的

(1)造成3人以上死亡;

(2)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因邪教活动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欺骗和利用他人,致人死亡的;

(4)

第四条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传播迷信、邪教,教唆、胁迫其成员或者他人自杀、自残的组织,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通过迷信、邪教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女童通奸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诈手段收集他人财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推翻国家政权或者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邪教组织、犯罪分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利用各种手段、工具和宣传材料非法聚敛财物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第九条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组织和利用邪教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计划者、指挥者和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自首、立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欺骗或者胁迫他人参加邪教组织,退出或者不再参加邪教活动的,不得视为犯罪。在

《两个高点》发布的司法解释中,七种邪教犯罪将从重处罚:

《解释》规定七种邪教犯罪将从重处罚:

1,与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串通,从事邪教活动;

2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发展成员或组织邪教活动;

3年,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重大全国性节日、活动中聚众闹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4年,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聚集闹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

5年,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

6年,向未成年人传播邪教;

7年,在学校或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传播邪教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