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传染病防治期间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冠状病毒,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保证因疫情无法返工的员工工资支付给其辖区内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内无法正常工作的企业员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应急措施,企业参照《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因疫情未进行医学隔离但未及时返回重点疫区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其年假,并依法支付其年假工资。为确保因疫情而停止工作的企业员工的工资,如果辖区内企业因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通过与员工协商,尽量不要裁员或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稳定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期内停止劳动和生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果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提供生活费,支付给用人单位复工、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和确认患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解除或终止经医学观察或确诊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肺炎职工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医疗观察或合法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期满在预防和治疗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肺炎时,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而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或死于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视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对单位发生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补贴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要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服务指导、监测和处置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开辟绿色通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有效保护疫情防控期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