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餐饮聚餐经营活动_昆明连发3公告:禁止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交易宰杀活禽、野生动物经营

群体性餐饮聚餐经营活动

1年1月28日

昆明市防治工作领导指挥部

系列三项公告

禁止团体餐饮

禁止野生动物管理

禁止活禽屠宰

留下

昆明禁止各类团体餐饮活动

1年1月28日,昆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禁另行公告。以下为公告全文:

昆明市防控领导指挥部

关于禁止集体餐饮经营(服务)的公告

昆明市所有餐饮服务企业

市民:

为了坚决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规范集体餐饮服务行为,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工作安排,现决定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严禁各类团体餐饮活动(包括农村团体自助餐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禁另行公告。

真诚请求广大公众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特此公告

昆明市防治领导指挥部1992年1月28日|

从1991年1月29日00:00 |

禁止在昆明市建成区买卖和屠宰各种活禽。1991年1月28日,昆明市防治领导指挥部发布通知,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从2020年1月29日00: 00开始,禁止各类活禽(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等)的交易和屠宰。,下同)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通行。以下为公告全文:

昆明市防控领导指挥部

关于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的公告

昆明市组织者、企业、个体户和公众:

为有效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求2020年1月24日开始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一级反应的要求,现决定禁止全市所有活禽交易和屠宰。 具体通知如下:

1,具体时间为

,从1月29日00:00开始。其他事项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2、具体内容

(一)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各种活禽(鸡、鸭、鹅、鸽、鹌鹑等)。,下同)交易、屠宰

(2)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和餐饮单位的冷冻禽类产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的、有包装标签、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检疫合格的冷冻禽类产品。

(3)活禽交易市场由市商务局另行发布

(4)邀请公众加强预防由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意识,尽量避免去活家禽市场或摊档,不购买活家禽或自行屠宰活家禽;购买和食用具有检疫证明的家禽冷鲜产品

(5)请尽量减少外出就餐的人数,不要举办聚会、晚餐或集体餐饮活动。

(6)鼓励有资质的餐饮企业开展和增加外卖食品供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底线,确保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7)违反本公告的,由市场监督、卫生、农业和农村、交通、商务、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昆明市防治领导指挥部

2年1月28日

1年1月29日00:00

昆明暂停所有野生动物经营活动

1年1月28日,昆明市防治领导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防治的公告》:自2020年1月29日00: 00: 00起,疾病控制研究暂停。除疫情防控和维护公共安全外,所有野生动物狩猎、交易、管理等活动都要坚决阻断野生动物疫源向人类的可能传播。其他事项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以下为公告全文:

昆明市防治领导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控制的公告

各县(市)区林业草原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普通公民:

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的部署,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昆明市防疫工作领导指挥部经研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除疫病研究、防疫控制等公共安全要求外的一切野生动物狩猎、交易、管理等活动,直至全市疫情缓解,坚决阻断野生动物疫源可能向人类传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9日00:00开始的

其他事项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2、具体内容

(一)全市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擅自进入野生动物繁殖场所及其生活环境

(2)全市所有野生动物养殖场所实行封闭隔离,加强日常消毒,严禁无关人员进出,禁止野生动物人工养殖转让和出售,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

(3)本市所有农业(贸易)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贸易活动。

(4)全市所有动物园、野生动物公园、室内宠物公园(亲子公园)、主题公园、马戏团等观赏性展览单位立即暂停经营活动,增加消毒防疫频率,杜绝人与野生动物的密切接触。

(5)全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当关闭接待游客,暂停科学考察和观鸟活动

(6)县(市)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管理,加强对野生动物集中区、活动集中区、候鸟越冬区和人工繁殖区的区域监测和巡逻。发生异常死亡或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报告信息,做好现场隔离、采样、检查等工作。

(7)各级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办理所有涉及野生动物的行政审批工作。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和经营场所分别停业整顿和封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消费者应该充分了解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游戏”,健康饮食

(9)如果社会各界发现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可以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发现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可以拨打110或65658044举报

真诚邀请各界人士、员工和企业给予理解和支持,特此公告!

昆明市防治工作领导指挥部

2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棕榈泉市

编辑:曹玉萌郑辉

责任编辑:关新阮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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