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延迟复工_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省人社厅权威解读来了

Qilu.com。闪电新闻1月31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微信公众号山东人民协会获悉,1月3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一份解释省内企业推迟复工的劳动关系政策。解释如下:

为加强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预防和控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推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以下是对我省企业延期复工劳动关系政策的解释:如何确定

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福利?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内企业延期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在延期复工期间(从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支付工资,并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或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不受延期重返工作限制的企业,如果安排工人在此期间工作,应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其中,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如何确定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措施期间感染

新冠状病毒的工资?

对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情况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患者,企业应按患病职工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的

劳动关系?

对于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不得将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隔离措施或政府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工资福利,参照用人单位直接就业的有关政策执行。附件

:

为加强对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的防治,有效减少人员集中,阻止疫情蔓延,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防治工作的部署,特发

号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对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内企业推迟复工的紧急通知如下:

1。全省所有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恢复工作。涉及保障公共事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行业)、防疫和控制(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人民生活需要(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除外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当地防疫控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检疫检查和卫生防护,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进出重点疫区的人员严格执行检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确保覆盖面完整、无遗漏。企业员工返岗时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防疫控制工作。

3、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罚款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企业复工前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和卫生防护,确保复工安全。返岗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爆发,加强安全生产。

4、做好企业职工返岗期间的就业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大型现场招聘活动、跨地区劳动合作活动和聚合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和员工参与在线招聘和在线职业技能培训。

闪电记者王楚奇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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