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南海地区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的预防和控制,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精神,现就企业复工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1。各类企业应严格执行2月9日24: 00前复工的要求,通知仍在疫情发生地的员工暂时不要回南海。保障城乡经营所需的相关企业(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公共交通、环保、市政卫生等行业)、防疫控制(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民生(超市、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对国民经济和民生重要的相关企业,向港澳供货。 特殊情况下急需复工的,应当在复工前向所在镇(街道)防疫指挥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因防疫和控制未及时复工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2、各类企业要做好人员保护工作,进入企业的员工必须戴口罩,并进行温度检测企业的工作场所、宿舍、食堂、会议室等重点场所应当加强通风,实施定期消毒工作企业原则上不得召开多人聚集会议企业不得举办职工聚餐,集体食堂应分批或分开用餐。
3、各类企业要做好从疫情发生地到(回)南海的员工登记工作,形成调查台账,主动向社会报告员工应当如实报告相关情况,保留机票、火车票等。到南海,并在到达南海之日起14天内进行自我隔离观察,做好温度监测,不得外出。集体宿舍企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隔离观察宿舍。如有发热、咳嗽、气短等症状,员工应主动戴口罩,并立即到最近的发热门诊就诊。企业应积极配合社区、公安、卫生工作者的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在员工隔离观察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值班工作。
4、各类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做好返岗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各类企业应加强宣传和指导,培养员工良好的健康习惯,普及防疫控制的基本知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公告。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佛山市南海区新冠状病毒感染
| 1992年1月30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