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企业不得拆除疫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
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防控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维护稳定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员工工资报酬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做好劳动关系冲突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做好服务指导、监督和处置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所有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隔离措施或政府实施的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均不得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
对于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由于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企业应被视为向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因疫情造成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多30天),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企业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当地最低工资的80%作为劳动者的生活费,支付给企业复工、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后,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假。其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对于那些已经完成20年的人,年假是15天。在带薪年假期间,雇员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
家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岗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通过与员工协商。在防疫控制期内,企业可以采取集中作息的方式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尽量不要裁员或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稳定补贴。
此外,《通知》还要求山西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解决处于萌芽阶段的劳动关系冲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调解、电话调解等非接触式即时沟通方式,尽最大努力解决异地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会的次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监测和处置工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和预警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央电视台记者宋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