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延迟复工工资浙江_广东人社部门回应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

最近收到了网友的许多问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春节假期延长、复工延迟以及隔离期间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工资计算等问题给出了答案。

|如何确定1992-020年春节长假期间的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2020年春节假期将延长至2月2日春节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补假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

广东省延期复工期间如何确定工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月9日24: 00。在2月3日至9日不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第5号),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照规定企业不受延期复工的限制,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如何确定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措施期间感染

新冠状病毒的工资?

对于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企业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者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患者,企业应按患病职工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的

劳动关系?

(1)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

(2)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将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和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的派遣劳动者返还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工资福利,参照用人单位直接就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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