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期上班怎么发放工资_把应得工资变成年终奖励 上班族当心年终奖发放遇“花样”

的原标题:把挣来的工资变成年终奖金。实际上,年终奖金分配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法律不要求企业向员工支付年终奖金,企业可以决定是否支付。

但是,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年终奖金,应当按照其规定或者约定发放在双方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应根据奖金支付的初衷和奖金的性质做出综合判断。随着

年的临近,年终奖金问题已经成为员工关注的话题。在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的孙文(化名)对此感到有点焦虑。

”我担心“年终奖金”能否到位,毕竟是我工资的20%孙文告诉《工人日报》,去年他加入公司时,合同明确规定,员工月薪的20%不是按月支付,而是作为个人的“年终奖金”。据了解,现行法律不包括年终奖金的有关规定。企业是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数量要多于年终奖的数量,这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但是,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年终奖金的,应当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协议给予员工年终奖金。在

的实践中,有些单位与员工就年终奖金分配“耍花招”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多。

模式1挣得的工资成为年终奖励

孙文表示,他通常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的40%和每月绩效的40%组成,每月工资的20%不会被扣除,而是将被汇总到年底,再乘以绩效系数,算为“年终奖励”

”这部分工资参与绩效考核。如果部门考核不符合标准,仍可获得不到20%“尽管去年通过考试的孙文获得了年终奖金,但他担心如果他在年中中途离职,他将得不到这笔钱。针对

,福建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玲表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雇主和雇员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按月支付,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则企业应按月足额支付员工的“绩效工资”,不得扣发20%作为年终奖金,不能根据重新考核结果确定扣发20%绩效工资的最终支付金额,否则属于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在接受

采访时,其他员工告诉《工人日报》记者,他们公司喜欢奖励员工“13工资”,并将在每年年底将基本工资提高一个月。然而,许多员工表示,他们不知道“13工资”和年终奖金之间的区别。根据何玲的说法,13英镑的工资不等于年终奖金。“正常情况下,13号工资是年底的两倍工资,这是固定的劳动报酬。只要企业和员工有此协议,无论企业的经营和员工的表现如何,企业都应在每年年底向员工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据了解,法律不要求企业向员工支付年终奖金。企业通常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绩效考核来决定是否支付、支付多少以及何时支付,这是不确定的、灵活的。

模式2使用公司自己的产品来代替赵女士,她在合肥的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去年她的公司效率不好。当年终奖金发放时,公司给了每个人一台空气净化器。赵女士,

,说当她加入公司时,她得知员工的年终奖金写在劳动合同里。"现在公司把奖金变成了一台机器,这令人失望。"“

2017年,一家知名家电企业在年终发放奖金现金,除此之外还发放了企业自有品牌的手机,受到外界对公司经营效率的质疑

用自己的产品代替年终奖金,这可能成为变相的强制消费。据媒体报道,2015年初,泉州洛江的一家鞋业公司要求其员工购买该公司生产的鞋,并直接从多年前发放的年终奖金中扣下购买款。吴小姐为

工作,她说公司要求员工只选择鞋号,而不是款式。“鞋子是顾客不想要的最好的产品,质量也可能不同。"吴小姐说,从经理到车间员工,每个人都会买它."前几年,员工的年终奖金平均超过1000元。扣除120元的鞋子后,如何庆祝春节?“

的负责人声称,以低折扣向员工出售公司积压的鞋子也是年终奖金的一部分,这比平时多。一些律师指出,如果公司的鞋子作为福利免费分发给员工,就不会有问题。但如果你想购买并从年终奖金中扣除,这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消费。

"年终奖金是工资总额的奖金部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证券代替”何玲说道除了年终奖金之外,员工们在年底预期的另一个激动人心的部分是公司年会。因为实际上,许多年会已经成为一些公司分配年终奖金的渠道,有些公司甚至把“年度彩票”等同于年终奖金的分配。

”公司年会将有一个幸运抽奖,抽奖的奖品是“年终大奖”在北京一家媒体公司工作的宋娇说,“我平时表现很好。结果,我在年底才得到一个运动手镯。平时工作不努力的人反而得到了一个大奖。这感觉很不公平。那么,是否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硬性目标”,如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一些专家提醒说,当雇主和雇员就奖金达成一致时,双方应就奖金支付的条件、义务和豁免进行充分谈判。在双方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应根据奖金支付的初衷和奖金的性质做出综合判断。在

练习中也有一个常见的情况:在年终奖金发放前离开,是否能拿到年终奖金会引起争议。

2年3月,013年,傅某加入广州的一家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了与傅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日,公司于2016年向员工发放了“在职奖金”,但未向傅先生发放在职奖金最后,第二个案例裁定公司应该给傅莹一份工作奖励。法官

解释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只比奖金少一天,而支付的“在职奖金”实际上是年终奖金。如果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支付时应予以支持。年终奖金对应的年度考核年度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与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企业发放年终奖金,必须首先明确规定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则,兼顾公平合理,通过民主程序告知员工,充分发挥企业的管理自主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何玲提醒道,“第二,注意诚信兑现约定的年终奖金,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相关优惠政策应被解释为防止员工陷入头发少得多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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