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防治指挥部命令第。
第3
号市、县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市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研究决定,命令如下:
1。全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 00复工,但涉及全市经营、防疫、群众需求和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除外。
2、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且无新返回人员,连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应做好通风、消毒等相关防控措施,并将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报街道(乡镇)防疫指挥部备案。对来自或到过重点疫区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
3。企业应当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强化主体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有序。
大连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控制指挥部
2年1月31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