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疫情期间,省级法院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法行动,不得夜间外出办案,不得在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联系跨地区案件需要通过网络委托系统办理委托事项,并在必要的前提下,报主任批准受委托法院因防疫原因拒绝接受委托的,应当撤销委托。财产调查控制措施的实施应在“总量到总量”和“点对点”网络调查控制系统中进行,离线调查控制活动一般不进行。财产调查和控制措施涉及承担防疫职能的医院和人员,或者涉及生产、运输和供应防疫产品的企业和人员。经医院领导批准,调查控制措施应当延期,防疫控制工作的实施不受实施行为的影响。
《通知》强调,应当委托控制地和发现地法院处理公安机关共同控制的人或者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申请人,应当谨慎采取拘留措施。看守所应当符合看守所的临时控制要求。如果拘留中心明确通知被拘留者拒绝接受被拘留者,被拘留者应在没有任何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获释。公安机关已经建立人员检查和车辆扣留工作机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暂停实施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处理执法案件。任何可以通过移动执法应用、短信、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处理的相关事项,执法方不得面谈或联系。如果确实有必要预约,应首先询问其身体状况,经执行主任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预约,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通知》要求,建立全省法院开展应急指挥值班制度,由地方法院执行局局长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处置管辖的行政突发事件省高级法院执行局依托安徽行政微信群,在省级法院的实施中建立疫情防控应急机制。各地区法院应及时向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行政指挥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如发现疑似感染者,应迅速安全有效隔离,并联系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诊断和治疗。因预防、控制和抗击疫情等原因暂停或者延期执行有关实施事项的,办案期限相应顺延。需要省高级法院执行委员会技术支持的,由中级法院统一汇总上报(记者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