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级机关: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强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责任的通知》(京法正[〔2020〕2号),强化“四方责任”,按照分类服务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
(1)湖北
相关赴京人员出差、探亲访友等情况的服务管理。 ,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地方政府采取的防疫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到达北京前14天内,已离开湖北地区或与湖北地区人员有过接触的到达北京人员,应在到达北京当天自愿向其居住或住宿的社区(村)报告其健康状况,从到达北京之日起接受14天的监护医学观察,每天早晚监测其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立即报告发热、疲劳、干咳等症状,负责监督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协助其到就近医疗卫生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全国疫情对于经评估确定为重点区域的人员,应根据湖北地区到北京的相关人员进行服务管理。
(2)全国其他地区来京人员的服务管理
全国其他地区来京人员应接受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和入京道路检查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和配合体温检测。对于体温异常的人员,市将立即安排他们到最近医疗卫生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正常的人应在到达北京后14天内每天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疲劳、干咳等症状时,应立即到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的劳动者单位,应督促他们落实相关的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对处于第14个医学观察期的员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实施非高峰通勤;如果条件允许,应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提供一个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2、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的防控
(一)人员密集场所
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交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增加场所和交通工具的清洗消毒频率,做好清洗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科学合理地控制人口流动的规模和密度;如果条件允许,应在入口处采取温度测试措施,并严格执行温度筛选系统。拒绝接受温度测试和异常温度的人员有权拒绝进入。对于异常体温,协助并引导他们到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劝阻不戴面具的人
公共场所和其他拥挤场所的管理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并要求员工在整个过程中佩戴口罩,以加强个人防护
(2)敏感群体单位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群体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来访者;严格执行清洁、消毒、通风等防治措施;做好老年人和幼儿的日常体温监测工作;发现体温异常,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至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加强对员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督促员工做好自我防护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计划,严格履行职责,确保防控工作没有死角。
提倡灵活的工作制度,如非高峰通勤;鼓励使用电话、互联网等灵活的办公方式;会议首选视频会议。现场会议应减少与会者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增加座位间隔,并确保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日常生活用品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以满足公民的日常生活
(4)街道(乡镇)和社区(村)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严格执行《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计划(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监测和安排人员交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本着“人人为自己的健康第一责任人”和“我的健康是我的责任”的精神,城市广大市民应积极参与并带头践行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学习和掌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共预防指南》等相关知识,实现科学有效的防控,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年1月27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