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传染病防治期内,“哄抬物价”可报告并受到严厉处罚
1年27日,省市场监督局发布了《关于在公共卫生一级和二级预防控制新肺炎应急反应中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意见》加强全省防疫期间的市场监管,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根据意见,在湖北省新一、二级肺炎公共卫生应急期间,与防疫控制、防护消毒相关的医疗商品、果蔬等食用农产品、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畜禽产品、米粉、油等食品、运输费不得涨价。任何提价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定性的调查和处理
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一是在2020年1月21日前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原价基础上,在1月22日后销售或者提供超出原价的服务;第二,1月21日之前,商品的购买成本发生了变化,购销差额没有保持一致并扩大。第三,没有参考所售商品的原价,购销差价超过15%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将从重处罚,并责令立即当场纠正。
据了解,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商品零售和服务行业价格违法行为。有效期至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二期结束。
居民举报投诉,请联系如下:
全国12315网络平台网站:http://www.12315.cn/
省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卢梦阳
编辑:卢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