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疫情_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严惩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自从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爆发以来,我市个体商人在经营活动中哄抬物价、囤积商品和使用劣等商品,对抗击疫情的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有效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于抗击疫情的大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知如下:

1。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零售药店、超市、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检查。一、密切关注用于防控疫情的口罩、药品、消毒灭菌产品等商品的供应和价格变化,坚决依法严厉、严厉、及时查处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公安机关应当严厉处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货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械罪的具体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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