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民社会保障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保健委员会、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屈家岭行政区社会保障局四部门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护人员因公感染保护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医疗保障局(鄂人社办[〔2020〕11号),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保护防控人员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及时贯彻执行。
1。在各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中,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并在申请工伤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2、依法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部暂纳入支付范围,并全额支付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简化经办流程,缩短经办时间,并在申请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当日立即到医院前台结算。如果无法进行网上结算,应在申报后3天内完成支付。
3、地方人民团体、财政、卫生和医疗保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全国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履行职责,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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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保护因履行职责而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通知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卫生委员会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