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0年1月9日起施行。 所有从湖北到富源的人员、去过湖北的人员、经过湖北到富源的人员,应主动联系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并进行登记,到区卫生中心或村卫生室进行体温检测。如无发热或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在家进行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每天早晚测一次体温,并做好记录);如果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的症状,保护完成后立即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2、湖北到富源人员和湖北探亲人员应自觉遵守防疫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和跟踪调查工作;故意隐瞒或拒绝合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不要相信谣言,不要散布谣言,不要散布谣言,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3、广大人民群众应避免在疫情传播期间去拥挤的地方,减少探亲访友、集体聚餐等活动如果在过去14天内与湖北富源人员有密切联系,应主动与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联系登记,并到区卫生所或村卫生所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采取防护措施后立即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4、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及其他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物的人员,应督促患者及时到最近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5、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暂停一切大型公共活动,群众自发组织的大型群众宴请、集会等活动应指导取消活动
6、全县各旅行社、景点和宾馆不准接待来自湖北等地区的团队和个人游客到富源旅游,也不准组织旅游团队到湖北等地区旅游。各旅行社、酒店如发现湖北及其他地区已入住或最近入住的旅客,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或街道报告。
7、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馆等经营场所要加强病媒生物控制、通风管理,做到日常清洁消毒严禁非法饲养、加工和管理各类野生动物
8、交通部对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实行“每日消毒”和“每班通风”制度
9、寒假期间,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学生上课、补课或集体自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或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辅导和培训。未经县教育体育局批准,节假日期间,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学生提前聚集或返校。
10、全县所有宗教场所暂停团体宗教活动,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网吧、KTV、游戏厅等。)和其他公共场所(图书馆、文化中心等。)暂停营业(营业)恢复时间将另行宣布。
11、建筑工地、煤矿、非煤矿山等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取消大同店
12、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认真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县疾控中心(联系人及电话:李麒麟15987464670)如因工作不足造成延误、隐瞒或遗漏,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广大人民群众要主动向县疾控中心、居委会、村委会反映疑似疾病来源,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核实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县人民政府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电话:0874-4619237)
13、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广告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宣传新的冠状病毒感染症状、防控政策、防护措施、医疗程序等信息。确保宣传的全覆盖,让所有人都知道,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富源县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
2年1月26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