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征用为国有,用于开发建设。谁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由原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属于商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可由政府通过划拨等方式确定。因此,在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后,你们村委会无权决定,也不能保证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颁布的《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例》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很明显,你们村征地后提出的建设项目属于管理型项目,此类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进行。因此,即使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也不能提前确定土地受让人。事实上,有这样一种情况。一些“村官”利用某种“秘密行动”的方法,如与土地管理部门串通,在投标时为他们“喜欢”的开发商“量身定做”转让条件,或提高转让的“门槛”,排除其他潜在的投标人,以确保与自己私下签署协议的开发商争夺“土地”。然而,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而且构成严重犯罪。因此,如果上述情况属实,不仅你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无效,而且很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