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_最高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了历史机遇和挑战。为了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布局,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努力营造更加公平稳定的国际商业环境,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李光宇说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新基本法。《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入境前的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国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我昨天专门检查了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自2009年以来,每年有1万多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出席了记者招待会."2018年,受理了14,695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今年1月至11月,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8266件,证实了中国对外开放取得的成就和港澳台案件的大幅增加。这次对

的解释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明确解释说,法院将不支持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为由声称合同无效或无效。

即使外国投资者的负面名单限制了投资,只要有关各方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之前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投资合同仍可被视为有效。

即使投资合同签订时不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做出有效判断之前,如果负面清单调整放松了限制性要求,则投资合同可视为有效。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建设“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共有六部分三十九条。围绕新时代、新任务、新目标,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以及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根据罗东川的介绍,上述意见提出“四个创新”,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1是鼓励和吸引国际商事争议的无关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院的管辖权,为全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服务;二是扩大国际商业专家的范围,扩大“一站式”多分辨率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国外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权益。第四,鼓励建立区域双边和多边争端解决与合作机制。我们将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业纠纷联合仲裁和调解机制,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人数。

/本报记者孟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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