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_设专章强化投资者保护 “代表人诉讼”加大维权力度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变化之一是设立了新的“投资者保护”一章,这一章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共8条,近1700字。新证券法

“投资者保护”专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安排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行使权利的征集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表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争议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制度等。

“资本市场注册制度的实施必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为了履行信任责任,必须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唐鑫认为,证券法的修订明确引入了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符合市场需求,有望进一步完善对忍者违规行为的综合处罚。

具体而言,新证券法充分发挥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如允许该机构接受50多名投资者的委托,参与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并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持有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明确表示不愿参与诉讼的投资者除外(即“默示参与”和“明示退出”规则)

关于上述制度安排,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和北京天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海峰表示,在最高法最近发布的《九人纪要》(即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纪要)中,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代表人诉讼程序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引入了“示范诉讼”等更为有效的做法,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总体上没有突破。何海峰,

,认为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突破在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表诉讼时遵循“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规则。这与其他国家的集团诉讼机制相近,但代表机构(投资者保护组织)比较具体,这反映了立法的谨慎性,在具体操作中需要与民事诉讼法有很好的联系。

"长期以来,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大量投资者、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弱等特点“叶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英芝认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权益的难题已经多年没有解决了。然而,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隐性加入”和“显性退出”规则,提起代表诉讼,保护投资者权利,从而大大减轻投资者的诉讼负担。通过公告登记等方式,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极大地增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提高了投资者在司法中保护自身权利的意愿。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上海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宜欣认为,由于证券市场涉及大量投资者,建议将上海金融法院的成功实践与其他示范诉讼结合起来,授权代表人诉讼在几个法院试点一定时间,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广。(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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