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退市规则_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颁行!常用条文重点整理

作者:法·项峻,资料来源:生命和法律研究所

新证券法退市规则

2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宣布实施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新的《规则》对逮捕和起诉的综合案件的处理、认罪和惩罚的宽大承认制度以及复杂和简单案件的转移作出了重大改变。以下是对常见条款的整理(主要星号仅供参考)。

突出了检察长的领导作用。检察官在检察长(第四条、第七条)的领导下工作,

重点指标:★ ★

具体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决定办理事项,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总检察长的领导下工作重大处理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处理事项可以由检察长自行决定或者委托检察官处理。

重大、疑难、复杂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向总检察长报告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的意见,可以要求检察官审查,或者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在执行总检察长的决定时,如果认为该决定是错误的,应提交书面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执行。

实行逮捕起诉一体化办案机制(第八条)

关键指标:★ ★

具体规定:

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小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调查监督、审判监督,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逮捕和起诉的部门。

认罪和从宽处罚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人不得被逮捕。对认罪、逮捕后接受处罚的人,应当及时审查拘留必要性(第十一、一百四十、二百七十条)

重点指标:★ ★ ★

具体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坦白犯罪,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坦白从宽处罚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涉嫌较轻犯罪,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认罪、接受处罚,并可以决定不批准逮捕或者不逮捕。

批准或决定逮捕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将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口供、处罚等情况,作为可能的社会风险因素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承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拘留的必要性经审查,发现没有必要继续拘留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改变强制措施。

检察官建议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第二十八条)

关键指标:★ ★

具体规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法院撤回检察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作出撤回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撤回申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院予以驳回。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3日24小时内)(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重点指标:★ ★ ★

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嫌疑人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嫌疑人辩护,或者可能被判刑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在押或者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委托人员协助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和其他材料。

受害者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宣布。电话告知应当记录在案,口头告知应当记录在案(第五十五条)

重点索引:★ ★ ★

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害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未指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口头告知的人,应当记录在笔录中,由知情人签名;应记录电话通知;如果是书面通知,服务收据应记入卷内。如果受害者人数众多或不确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逐一通知,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他们。分不清,应该记录下来辩护律师违法违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第六十条)。

关键指标:★★★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纪律的,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所属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排除非法证据和例外(第66条至第69条)

关键指标:★ ★ ★

具体规定:排除犯罪嫌疑人通过以下方式收集的口供:

(1)以殴打、非法使用限制或变相体罚等暴力手段违背自己意愿取得的口供,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

(2)犯罪嫌疑人因暴力等威胁或者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遭受难以承受的痛苦,违背本人意愿发表的声明;

(3)非法拘禁和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收集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行为影响下所作的同一重复供述,应当排除在外,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指控、举报或者自我发现等非法收集证据,确认或者不排除更换侦查人员。,以及其他侦查人员在再次讯问时告知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和口供的承认与处罚,并且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

(2)在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应当告知讯问期间诉讼权利和认罪、处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通过暴力、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在

对重大案件之外。派驻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应当检查侦查讯问的合法性(第七十一条)

关键指标:★ ★

具体规定:对于重大案件,派驻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结束前检查讯问的合法性,并同步记录和录像整个过程。核查应及时通知法院逮捕和起诉主管部门。

逮捕起诉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请求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依据。

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讯问笔录不真实的,检察机关可以获取侦查机关讯问的录音录像(第七十五条)

关键指标:★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讯问笔录不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取得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以审查取证的合法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真实性

人民检察院获得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而公安机关没有提供。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能排除使用酷刑逼供和其他非法证据的,不得将有关供词作为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依据。

规定了逮捕的社会风险条件(第128条至第134条)

关键指数:★ ★ ★

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被视为“可能犯下新罪行”:

(1)在犯罪前后计划、组织或准备犯下新罪行;

(2)威胁要犯罪;

(3)犯有多种罪、连续罪和逃逸罪;

(4)因在一年内故意实施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6)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7)可能犯下新罪行的其他情况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真实危险”:犯罪发生前后,

(1)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准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二)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3)组织、计划、指挥或积极参与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的活动;

(4)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情况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与证人串通”:

(1)毁灭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2)威胁、恐吓、引诱或贿赂证人并干扰他们的证词;

(3)同一案件中有嫌疑人或者事实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嫌疑人在逃,尚未收集重要证据的;

(4)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可能报复被害人、检举人或者控告人”:

(1)威胁、准备或者计划报复被害人、检举人或者控告人;

(2)曾经攻击、胁迫或迫害受害者、告密者或原告;

(3)以其他方式扰乱被害人、检举人和控告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关键指标

: ★ ★ ★

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但不是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终止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侦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十五日以上,不申请复议、不提请审查、不撤销案件、不终止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行为的通知。公安机关仍不改正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请求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拘留期限。逮捕起诉主管部门应办理(第309条至第313条)

关键指标:★★★★★

不起诉案件上诉审查(第385条)

关键指标:★★★

条具体规定: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未被起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决定,应当负责逮捕和起诉,并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提出上诉;未被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起诉部门应当对申诉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应当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投诉人,并做好法律解释和推理工作。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可能有错误,应当移送负责逮捕和起诉的部门审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审决定送达未起诉人和被害人复审后,撤销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复审决定抄送监察机关或者提起公诉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不予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报请检察长批准作出审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不建议适用快速审判程序(第四百三十八条)

关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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