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_关于印发《合肥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修改了原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委宣传部合肥市财政局

2年5月5日

合肥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和加强合肥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配置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2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肥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繁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申请、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财政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本市宣传文化发展的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委宣传部是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实现的主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请指南,组织项目评估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自评,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检查跟踪信息披露,组织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宣传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分配,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督检查和整体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各项目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信息披露和制度建设,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愿接受市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筹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宣传文化系统的所有单位、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理论宣传教育和社会科学支持主要用于党的理论宣传教育、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宣传研究、理论学术活动、学术著作、新思想库建设等。

(2)社会宣传和网络文化支持它主要用于文化、科技、卫生“三农”活动、高校和企业的思想政治建设、网络文化建设等。

(3)文化创作获奖支持主要用于支持获得国家和省级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和优秀新闻文章。

(4)重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支持主要用于重大专题宣传、重大媒体合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理、舆论引导等。围绕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和活动。

(5)公共文化服务支持主要用于群众性文化活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制作和传播、文化展览和交流、惠民补贴和县(市)、区文化事业专项补贴。

(6)支持文化人才建设主要用于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宣传文化人员的培训、培训等。

(7)其他公益文化事业支持主要用于市委宣传部批准的其他公益文化活动和宣传文化项目

(8)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专项资金,不得重复或多次申报市财政资金通过其他渠道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预算申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1)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每年7月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

(2)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委宣传部提交项目申请和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编制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背景、政策依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一致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围绕项目目标充分论证,制定科学、合理、现实的项目预算,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落实资金来源,单独列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市宣传部业务办公室对项目和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通过公开评审进行项目和预算评审,集体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并将项目和资金安排提交市宣传部常务委员会集体审议批准,然后确定专项资金概算,并及时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宣传部提出的拨款建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拨款金额,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准资金预算。第五章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六条按程序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进度向市委宣传部申请资金支付。经核实后,市宣传部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确保管理规范、支出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初步审查后,由主管部门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批,并按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涉及政府采购使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偿还债务、支付基本工资、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超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文化企业宣传,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挪用、截留或挪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开工前十天,项目单位应将活动实施方案提交市委宣传部审批。

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市委宣传部提交验收申请市委宣传部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项目情况向市委宣传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后续工作安排等事项。经审查总结后,市宣传部应于每年3月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市委宣传部应当及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期间和项目后的监督。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宣传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绩效评估、监督检查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根据《合肥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规则》,市宣传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作为未来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估规则另行发布)同时,绩效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1)绩效评价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2)绩效评估报告经市委宣传部部长委员会批准后,绩效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项目单位,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逾期不改的,项目单位将被取消一年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3)在下一年度文化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征集中,对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取消不合格子项目单位每年申报文化发展项目专项资金资格的绩效考核分数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宣传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在两年内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资金,并停止其项目申请资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项目实施内容、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申请材料存在显著差异;

(3)有其他欺诈、挪用专项资金等案件。;

(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合肥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合财行[1998]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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