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还会有余震_醉驾松绑莫急!未来,或许还会有更多行为,将被纳入危险驾驶罪

2019年,各地司法部门结合坦白、处罚和自首制度,就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犯罪处罚的严格和限制性条件共同发表意见,给人一种放松对酒后驾驶人员限制的感觉!

不是全国统一的将酒后驾车视为犯罪的方法。合适吗?穆林没有判断能力。离开时间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穆林一直有些疑惑:

是什么样的驾驶行为被认为是极其危险的驾驶行为?

这种极其危险的驾驶行为,是对驾驶员本人极其危险,是对正在驾驶的车辆极其危险,还是对路上的其他行人和车辆极其危险?

驾驶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风险,或者是否存在事故无法赔偿的风险?这种危险行为被人们认为是危险的,还是必须产生实际的损害结果?

武汉还会有余震

从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初衷出发,法律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特定时期的犯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极大恐慌,并因此迅速被定为刑事犯罪。

它不要求犯罪人产生实际的有害结果,只要有这些行为,并按照犯罪的各种条件构成犯罪;只要不符合交通法规和机动车安全使用规定,可能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都是危险驾驶行为。

自从刑法修正案(8)正式确立危险驾驶罪以来,酒后驾驶或在道路上快速驾驶,特别是酒后驾驶,几乎已经成为危险驾驶的同义词。尽管刑法修正案(9)在危险驾驶罪行为下增加了两种行为,即校车或客运车辆严重超员和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根据犯罪行为可以正式认定为危险驾驶的驾驶员驾驶行为,只能违反法律规定的这四种行为,其他行为暂时不予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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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与其他三种行为相比,酒后驾驶行为是几乎每个人都可能发生的共性,更贴近现实生活,执法的廉价可操作性,使得人们仍然错误地认为酒后驾驶行为仍然是最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

回头看,危险驾驶罪中被定为刑事犯罪的四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追逐赛”、“醉酒驾驶”、“校车或客运车辆严重拥挤或超速”、“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是唯一让人感到极度危险的驾驶行为吗?

穆林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不知道我的朋友是否同意。

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含义,我国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甚至刑法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都只是列举了行为细化,没有给出明确的一般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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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的含义,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条例》关于危险驾驶的含义的规定是最合理的本法规规定,[1]:

(1)就上述第1条和第2条而言,以下驾驶行为将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1)其驾驶风格远低于合格谨慎驾驶员的预期;(2)合格谨慎驾驶员以这种方式驾驶显然是危险的

(2)就上述第1条和第2条而言,对于合格和谨慎的驾驶员来说,在车辆的当前状态下驾驶显然是危险的,并且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

(3)在上述第(1)和(2)项中,“危险”是指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至于上述规定,如何确定一个合格谨慎的司机期望什么,以及在具体案件中什么是“明显的”,不仅要考虑他能期望知道什么,还要考虑任何被证明在被告认知范围内的情况。

(4)对于上述第(2)项的规定,在确定车辆状态时,应考虑任何附着在车辆上或车辆上携带的人员或物品,以及附着或携带的方式

结合各国交通危险驾驶罪的比较分析,我国交通犯罪研究领域的学者对危险驾驶罪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探讨。例如,危险驾驶罪[2]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显难以正常驾驶的机动车,或者以危险方式或者危险速度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如果我们看一下当前刑事司法轻罪的发展方向,一是减轻重罪处罚的严重性,如减少死刑的适用;另一种是许多人过去认为不属于犯罪并将被定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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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如果我国也承认并采纳这一英国解释,并使用上述犯罪描述,危险驾驶罪肯定会扩大,更多的驾驶行为将被定罪!

,例如,严重疲劳驾驶、严重超速、吸毒后驾驶、患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后驾驶、无视交通灯、恶意交通等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也造成了严重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这些行为,即使没有被定罪,也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很大危害。因此,从现在开始,对于每一个驾驶我们汽车的人来说,我们必须害怕生活,害怕法律,并且有意识地提前开始培养我们自己良好稳定的驾驶习惯。这样做不仅是为了避免犯罪,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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