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5000多天后,张智超被释放
1年1月13日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等法院重审了15年前一起校园强奸谋杀案。张智超和他的共同被告王光超被宣告无罪。前者在法庭上被释放。听到无罪判决后,31岁的张智超激动得双手捂住脸。他告诉澎湃新闻,他不能忍受被称为强奸犯。多年的痛苦以“无罪”这个词结束,他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被放下了。张智超的母亲马玉萍告诉苏瑞新闻,她将申请国家赔偿
判决表明,山东省高级法院在再审中发现,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张智超有罪,他的供词与证人的证词不一致。与此同时,两名被告有罪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对于张智超犯下的强奸、受害人死亡和侮辱身体罪,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原审张智超犯强奸罪和王光超犯窝藏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这名
16岁的学生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和谋杀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最高法律指定重审
澎湃新闻早前报道,2005年2月11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的男厕所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调查,受害者是该校学生高某。死亡原因是由他人对颈部的暴力造成的机械性窒息。与此同时,警方认定该校16岁高一(24)班班长张智超是罪魁祸首。
2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张智超犯有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他的同学王光超被判庇护罪,并被判处三年监禁,缓刑三年。
的最初判决发现,2005年1月10日,当张智超在学校的一间盥洗室遇到受害者高某时,他“有不好的想法”,用卷笔刀捂住鼻子、嘴和脖子强奸他,导致他窒息而死,然后将他的尸体转移到学校一个偏僻的废弃厕所。离开时,张智超遇到了他的同学王光超,请他帮忙看守厕所。之后,张智超去学校食堂买了一把新锁,锁上了藏尸体的厕所,并于1月11日带着卷笔刀回到厕所强奸尸体,并在几个地方割伤尸体。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智超没有上诉直到2011年,也就是五年后,他第一次在与母亲的一次会面中“大喊犯规”,声称他的认罪是在警察的酷刑下做出的。从那以后,张的家人走上了对犯罪时间和现场证据等提出上诉的道路。判决中确定的。
2年3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再次驳回上诉,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张智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词是通过酷刑获得的"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智超案件作出再审决定,并指示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1992年12月5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了张智超一案,法院检察官建议在法庭上改判他无罪。
2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在淄博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张智超和王光超被宣告无罪澎湃新闻(Crowning News)指出,无罪判决围绕客观证据的四个焦点、被告在原审中的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以及被告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逐一重新确定。
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显示,根据记录在案的证据,现场痕迹物证中未检出张智超脱氧核糖核酸。事件发生后,处理此案的警察在现场提取了高的血液、口腔和阴道拭子以及一些血迹。再审期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到临沭县公安局物证室取回上述物证,并提交公安部检查。经鉴定,没有发现与张智超有关的生物信息。
类似于此。在最初的判决中,用于张智超恋尸癖的小木棍没有被处理此案的警察检查和识别。目前,木棒的下落不明。因此,小木棍和箱子之间的联系是可疑的。此外,用于在犯罪现场包裹尸体的白色编织袋的来源不明。在张智超的声明中,他声称是从他的室友李茂雷那里拿走的,但李茂雷和李茂雷的母亲否认了这一说法。事件发生后,处理此案的警察一直未能找到编织袋的来源。
综上所述,山东省高级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即没有证据证明有罪陈述,相关证据没有查明,记录在案的调查记录和专家意见不能证明张智超犯了罪。
有罪声明和证人证词之间的冲突:许多人确认张智超没有时间犯罪。
的最初判决确认犯罪时间是2005年1月10日6: 20,而许多目击者的证词显示,张智超当天6: 15参加了升旗仪式,然后在6: 20开始绕操场跑,6: 35回到教室店主距离尸体藏匿处约300米,他证实商店大约在7点20分开门张智超的律师认为他们没有时间犯罪。重审期间,山东省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四名张智超同学的证词,证明他们参与了升旗活动。
此外,另外两个关键证人王茂波和杨茂珍对受害人高某失踪当天张智超在犯罪现场附近的说法相互矛盾,无法证明张智超的罪行。
此外,山东省高级法院在再审中发现,张智超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原审阶段的供词经历了承认犯罪、否认犯罪、然后反复承认犯罪的过程,直到他服完几年徒刑后完全收回供词。王光超在原审阶段认罪,但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又收回了供词。即使
是认罪,张和王的许多供词在白编织袋的来源、高的衣服、被强奸尸体的细节等方面都不一致。供词不稳定。
在这方面,山东高等法院对辩护人所作陈述的真实性有疑问,法院认为,法院检察官所作的关键事实陈述未能证实或与书面证据相矛盾。
案件处理程序存在缺陷:
再审判决中,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指出调查阶段的案件处理程序存在明显缺陷,多次讯问的地点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对张智超的第一次审讯为例,他于2005年2月12日凌晨1点被传唤,当天下午1点被解雇,第二天下午6点被拘留然而,张智超的第一份审讯记录是在13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50分之间形成的,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2条,该条规定“传唤和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和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张智超在犯罪时只有16岁,但在四次讯问中没有父母、监护人或教师在场,这违反了1998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条例》第182条的规定,即“讯问少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父母、监护人或教师在场,但妨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除外。”
此外,张智超的辩护人还指出,在调查阶段,警方通过酷刑逼供。经山东省检察院调查核实,当年的四名调查人员均予以否认,张智超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显示他没有受伤。在与张智超一起调查邻水县拘留中心的囚犯时,证实张智超受伤。山东省高级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调查机关通过酷刑逼供,因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被接受。
综合以上四点,山东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审裁定张智超、王光超无罪,撤销原判决,裁定原判决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即张智超的父母,不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裁决是严格和公平执法的基石。涉嫌犯罪是刑事审判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概念和审判规则,”山东高等法院在无罪判决中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