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霍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40人财物,价值超过1300万元。数额特别大,他因受贿应受到刑事调查。退休后,霍建利用其亲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为其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其委托人处获得60万元,数额巨大。他应该接受有影响力的贿赂来追究刑事责任。霍建社违反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等法律法规。他徇私舞弊,指使政府有关部门非法置换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约1.5亿元。他应该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在
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霍建社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被告霍建社作出了最后陈述,并在法庭上认罪悔改。审判结束后,法庭休庭当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