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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记者李丹照片)1月16日,四川省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简报会在四川省人民社会福利厅举行。在简报现场,四川省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副组长、人民社会福利部党委书记、四川省领导小组主任胡斌解释了《农民工工资保护条例》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治理新征程的开始,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胡斌就《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的研究和实施交换了意见,以确保大多数农民工“过冬取暖,享受假期”
1落实“四项责任”为了落实企业主的主要责任,对《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进行了解释,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管。为了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职责,《条例》第四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为了落实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对《条例》第7、8和9条进行了详细阐述,要求所有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能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的协调责任,《条例》第7条和第10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建立“六大体系”一是建立《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数据共享系统,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监测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及时共享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等信息。二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制度。第11条和第24条规定,移徙工人的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移徙工人本人。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三是建立实名制。第6条规定,雇主必须对移徙工人的就业实行实名制。应当与拟聘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通过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四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第34、45和46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将移徙工人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为要求依法支付工资的移徙工人提供便利的法律援助。五是建立信用档案制度。第47、48和49条规定,拖欠移徙工人工资的雇主应通过建立信用档案被列入对不诚实行为的联合纪律行动清单,使其"在一个地方是非法的,在任何地方都受到限制"。六是建立保证金制度。第32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应专门用于支付拖欠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工资,以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够自付。
3开展“三清二打”坚持遵纪守法、查处违法行为、受理投诉、及时处理投诉、查处案件、及时清理调查、揭露黑案、严惩违法者、杜绝恶案的原则,全力推进法治,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坚决维护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利益结合冬季突击运动和春季专项运动,“三清”运动应重点检查、清缴和清理,以发现拖欠工资情况,把握拖欠工资隐患,及时解决现有案件。组织开展严厉打击恶意工资、恶意工资征收“二十几”行动,依法依规惩处用人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严厉惩处以工资征收名义为建设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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