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条例_我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王有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就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的政策定期举行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一泉(Zhang Yiquan)表示,该条例是各种工资保障体系的整合、标准化和法制化,为激进拖欠工资的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会上,司法部第三立法局局长王振江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依照条例规定,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50%以上100%以下。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工资拖欠条例

根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不编制和保存工资支付台账,不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留或者变相扣留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罚款。

“多年来,拖欠工资管理取得突出成绩,农民工拖欠工资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张一泉说,但由于一些行业长期存在不规范的生产组织,源头建设资金不足,工资拖欠制度控制措施刚性不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再得到解决。

王振江表示,该条例坚持“前沿向内”的原则,明确界定了政府部门对监管不力的责任,从而促进了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突出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将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面试,这将成为其绩效考核、工资分配、绩效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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