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劳动合同_公司以业绩考核不达标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获赔4万元

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与工人王先生签署了一项协议,“不符合节点评估标准的人将自愿离开。”科技公司以王先生11月份的表现不符合标准为由,提出终止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后,双方就科技公司是否构成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北京海淀法院1月14日的判决,海淀法院几天前就结束了此案,并决定科技公司应向王支付4万元作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王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是要求技术公司支付工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和加班费。委员会裁定,该技术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4万元作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科技公司于2018年11月和12月支付了王先生的税后工资7734.5元。3.驳回王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科技公司因不接受仲裁裁决第一款,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科技公司称,2018年11月,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绩效考核目标,并承诺严格遵守绩效考核。如果评估不符合标准,他自愿离开,并附上王先生的签名。经审查,王先生的业绩不达标,符合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因此,终止是双方同意的,而不是公司非法终止的。公司同意仲裁结果的第二项,不同意仲裁结果的第一项,因此向法院起诉。被告王先生,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

法院认定,双方均承认该技术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法院对此没有异议目前,双方就科技公司是否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法院的分析如下:1 .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是王先生偷工减料,但他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要求。根据证据分配原则,科技公司应当承担不良后果;二.科技公司声称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原因是王先生在2018年11月的表现不符合标准。但是,单个月未达到标准并不是劳动合同合法终止的原因。即使王先生的表现不符合标准,科技公司也应该为他安排培训或转岗,不经上述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法院不相信科技公司的上述主张。最后,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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