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7月,当石某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公司通知石某,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石某表现良好,公司将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月,由于试用期结束后表现良好,石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希望继续保留石某,并提议再签订一年劳动合同。此时,施声称公司已经签订了两份合同,应该和他签订一份无限期的劳动合同,但是食品公司没有同意。
因此,石向法院起诉食品公司,要求确认他与食品公司之间的无限期劳动合同关系。最后,法院裁定石和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不确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顾拜嘉表示,
法律顾拜嘉指出,如果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应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于石某与食品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份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均已具备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现在食品公司提出了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石某也同意并提出了无固定期限的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应与石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