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有的认罪认罚_威海经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集中宣判19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为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对危险驾驶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1月15日,地方法院采用“逐案审理”和“轻判速判”的审判机制,依法集中对19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了判决血液酒精含量最高为220.80毫克/100毫升,最低为88.64毫克/100毫升的

同案有的认罪认罚

同案有的认罪认罚

1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拘留4个月至1个月,罚款8000元至2000元。其中,被告王和谭在2017年因危险驾驶被判处两个月监禁,但他们仍然没有悔改。被告王被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68毫克/100毫升,存在无证驾驶和闯红灯等违法情况。他们被判监禁四个月,罚款8000元。被告谭(Tan)血液酒精含量为136.90毫克/100毫升,无照驾驶,被判处拘留三个月,罚款6000元。在

审判中,所有19名被告都在法庭上认罪。地区法院积极运用“认罪及刑罚承认”加急判决程序后,19起案件为“加急判决及加急判决”,从庭审到量刑耗时一个半小时,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形成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强大威慑。随着春节的临近,探亲访友和亲友聚会的次数也在增加。在推动杯子并改变它以增加快乐的同时,安全意识不能丧失。"即使你擅长开车,喝一杯酒也不安全。"绝大多数司机必须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FA关普法

法律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在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所称

“道路”和“机动车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5)具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行驶、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或涂改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调查;

(8)其他可以严厉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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