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提出_银保监会新政解读:消费金融公司筹建流程规范化,强调出资人资质与申报时间规定

1年1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草案所指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7类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海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银保监会提出

中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关键时期,在过去一两年里,国家提出了“促进消费”和促进消费金融市场繁荣发展的政策方针。因此,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巨头正在加入这个“战场”,他们建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热情日益高涨。为确保许可机构的合规运作,《征求意见稿》全文共7章203条,提出了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和开业、投资者资格和申报时间的具体规定。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2月13日。

1。投资者法规:新老政策

01智库细则的变化,查阅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政策文件,发现上一版最新版本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四年半后,监管部门再次提出修订意见,即结合我国“消费升级”的趋势变化,提出更详细的管理规定。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这两项政策前后的法规变化概括如下:

1。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金融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资格

旧版本:(4)信誉良好,近2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新版: (四)信誉良好,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整改批准。

(2)股权与投资余额

以前版本:(6)承诺五年内不转让消费金融公司持有的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立公司的章程中予以规定;

新版: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权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含当期投资额)

2。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指标不同于

旧版本:(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

新版:(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申请主体资格

旧版本:(4)信誉良好,近2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新版: (四)信誉良好,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整改批准。

(3)股权与投资余额

原版本:承诺5年内不转让消费金融公司持有的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立公司章程中载明;

新版: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权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含当期投资额)

3。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投资者,非金融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投资者,非金融企业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新版: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投资者,除符合前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权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4。第

号禁止条款不得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前一版本的出资人:第62条拟制定的7项细则;

新版:第62条在原7条细则中增加了(7)至(10) 4条,具体如下:(7)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的联合惩戒对象;(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的;(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的;(十)因违法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5。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书》对申请消费金融公司许可证的企业资质要求更为严格苏宁金融学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支在2001年智库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指出:“作为主要赞助商,我们对财务状况和股权投资有更严格的要求。”同时,对非金融企业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尽管门槛已经提高,但对于希望进入消费金融行业的机构来说,它们已经跨过了门槛。"

在该政策的新版本中,在一些详细的规则中,重点是排除参与逃税、接受罚款或未能纠正这种情况的公司实体。特别是鉴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对于非金融企业的申请资格,应进一步完善财务绩效、股权投资平衡等指标,进一步收紧市场准入机制。

2。重申时间节点:

新老政策在准备和开放两个阶段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报告流程和时间节点要求没有区别。“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了打算在2020年后申请本许可证的企业实体每个阶段的时间节点要求,从而有效地规范了报告流程。《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必须经过两个阶段:筹建和开业。据第一智库估计,最长期限不会超过2年。

图1:消费者金融公司申请的时间周期分析

1。发起申请

的主要投资者应为申请人,并向申请设立地银监局提交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申请,银监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筹建

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筹建期满前一个月向筹建地银监会和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3。

消费金融公司开业,主要投资者应向拟设立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申请。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银监会。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3。最新审批结果:平安集团和光大银行相继批准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后,中国注册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请管理将更加规范。黄大支表示,总体而言,新草案对消费金融行业影响不大。对消费金融公司股权交易的限制也不会导致牌照监管溢价。来自

101智库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共有24家消费金融公司开始运营。01财经此前发表的文章《解密15家城市商业银行为消费金融公司:捆绑交通巨人布局情景金融》指出,有15家城市商业银行为股东,占62.5%与此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发起成立特许消费金融公司,并普遍选择与拥有大量在线/离线流量资源的公司合作。下表显示了15家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情况:

表1: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和提供者的情景(不完全统计)

银保监会提出

描述:

1。股权数据应接受业务调查和面对面调查;

2和“*”表示最新公布的股权数据,企业业务信息和第三方平台尚未更新。

此外,自2020年初以来,市场再次听说两家以淘金业公司为背景的股份制银行已经正式获批,目前正处于筹备阶段。今后,将有更多的银行和非金融企业涉足这一领域,监管要求将更加严格。

第一是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19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发布公告,同意中国平安在上海成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同时透露其地位是一家“科技型消费金融”的合资企业2020年初,市场指出平安消费金融公司的牵头机构来自lufax控股公司。目前,它包括平安普惠副总裁兼首席产品官倪荣庆,以及金鹿服务总经理、法人刘晓伟等核心成员。第二个是北京阳光消费金融公司2019年1月中旬,市场新闻指出,光大银行、中国青年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青年旅游”)等发起人共同设立的北京阳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获得批准。

2018年前,公开数据显示各方出资比例为:光大银行出资6亿元(60%股权),CYTS出资2亿元(20%股权),金威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20%股权)

4、总结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开业两个阶段的具体实施过程与2015年版《实施办法》相比,对投资者资格、股权投资余额和报告机构的进度期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整体偿付能力下降和债务危机等负面因素,未来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机制,确保特许机构合规运营,打造多元化场景,开放共享新的金融模式,满足个人消费者的信贷需求,实现“普遍”和“有益”,让更多人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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