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杀医案判决结果_两飞行员起诉民航局要求“再就业”法院判决不支持:没和前东家协商一致

2年7月019日,上游新闻报道称,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的前飞行员毕俊峰和刘伟因通过司法渠道离开航空公司后未能与前雇主达成共识,不得不连续飞行5年以上。毕俊峰和刘伟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起诉西南民航管理局,要求西南民航管理局为两人办理飞行执照转出手续。

9年12月15日,上游记者获得了该案的一审判决。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刘伟和毕俊峰的诉讼请求,认为飞行员仍应遵守相关规定中“转任新公司前应与原公司协商飞行执照”的要求。12月19日,刘伟告诉上游记者,他们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并委托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成都航空公司根据法院判决签发了辞职证书摄影师/上游记者雷虎

刘伟和毕俊峰,成都航空前机长,分别于2014年3月和2月向成都航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然而,航空公司拒绝了他们的辞职请求,两人随后采取司法步骤要求他们辞职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后来作出了最终裁决,两人成功离开成都航空公司。认为自己可以“赔钱走人”的两名飞行员并没有想到,在向成都航空公司做出赔偿后,成都航空公司仍然不同意转让飞行执照的注册关系,这也意味着两名飞行员无法在新的航空公司恢复民用客机的飞行。

2年7月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审理毕俊峰、刘伟诉西南民航管理局一案,要求西南民航管理局办理其飞行执照的转让。西南民航局回复称,毕俊峰和刘伟新加入的通用航空公司与成都航空公司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毕俊峰和刘伟新提出的转让飞行执照关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西南民航局是否应当为刘伟、毕俊峰办理飞行执照转让手续的问题,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航[[2006]10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将执照关系转让给新的航空公司,新的航空公司需要与原飞行员航空公司协商,否则,地区管理局不得为流动飞行员办理执照关系转让手续。然而,原告刘伟加入的新航空公司没有与成都航空公司谈判,因此刘伟关于被告西南民航局应办理其飞行执照转出手续的主张并不成立。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

民航杀医案判决结果

受访者提供照片

9年12月19日,在接受上游记者采访时,刘伟表示,他不接受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委托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西南民航局为他办理飞行执照转让手续。

岁的刘伟解释了他的律师的声明,即他的案件不应受民航109号文件的规定约束,该文件规定“所有家庭都需要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第10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显然与《劳动法》相抵触。

在上诉申请中,刘伟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对飞行员的注册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即“AC-121-FS-2014-48“运输飞行员的注册、记录和操作管理”。本条例是对民航局CCAR 121条例第691条的完善。这是一项正式的民用航空条例,于2014年颁布,不仅晚于2006年的“109号文件”。此外,从上下级法律的效力来看,它明显大于“109号文件”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龙泉驿区法院都没有理由对我的诉讼进行判决,也不能用文件作为判决的依据。"“

民航西南管理局未对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回应成都航空公司

民航杀医案判决结果

摄影师/上游记者雷虎

近年来,试点“难退出”事件频频发生,相关部委也出台相关文件试图规范试点流程。一位航空业内部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由于飞行员,特别是机长的培训成本高、时间长,航空公司将尽可能推迟飞行员的出发时间,以防止飞行员试图离开,“这一案件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起诉地区民航局试图转移执照关系,对飞行员未来的飞行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上游记者雷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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