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桥报道:11月21日,针对近期许多市民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存的询问,省公证员协会发出相关提醒,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生成、提取和修复微信证据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不能证明聊天记录是否“真实”小吴,
,是一名个体经营者,喜欢微信,在朋友中寻找各种商机。一天,自称是公司员工的王刚主动将小吴添加为好友,称小吴只需安装公司的光伏发电设备,即可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并获得相应的补贴
岁的小吴通过微信聊天了解到,王刚确实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的资质都是真实的。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安装和运行,小吴突然发现国家补贴无法收到。萧武多次找到王刚来贯彻他的理论。王刚不承认他一开始就做出了相应的承诺。小吴手里没有书面证据,所以只好吃哑巴亏。
偶然,小吴来到江西宜春市赣中公证处公证人建议小吴可以通过对保存的证据进行公证来修复小吴和王刚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公司的宣传。
公证员在受理萧武公证申请后,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采用屏幕截图、存储与打印、拍照与录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存确认小吴和王刚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通过小吴手机微信提取王刚昵称的详细信息和电话号码,点击号码。拨号后,是王刚的手机号码,确认小吴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王刚。
拿到公证书后,小吴立即找到了王刚,要求权利保护。公证书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无可辩驳”,王刚和他的公司不得不向小吴做出相应的赔偿,因此双方达成了和解。公证员
表示,微信聊天记录互动且内容一致,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面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保存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目前证据保全公证的一种常见形式。
方申请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公证,以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微信证据的特殊性及其内容容易修改,除公证处现场生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外,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被删除,就不能被认定为没有专业技能的公证员。此外,公证人没有参与整个微信证据形成过程。因此,在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生成、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