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原名华旗,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学士学位,案发时为方城县人民医院院长,住所地为方城县,住在方城县。因涉嫌受贿,经南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南召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6月18日采取拘留措施,同日在南阳市党员干部警告教育基地拘留,并于2019年9月18日延长拘留措施因涉嫌受贿,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由南召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两起刑事诉讼(2019)第183号起诉被告受贿,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南召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听证会现在已经结束。南召县法院认为,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旗变成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极大,他的行为构成贿赂罪。国旗移交案件后,他可以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一种供认,他可以自愿供认监督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同类罪行。他可以得到更轻的惩罚。在受贿罪中,有些是贿赂,应当从重处罚。国旗可以退还所有被盗的钱和水果,并可酌情从轻处罚。国旗已改为认罪和惩罚,并签署了认罪和惩罚声明,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犯有贿赂罪,处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
2、追回被告国旗违法所得1046.4万元及水果,上缴国库
(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该人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拘留一天应从刑期中扣除从2019年9月30日至2029年12月15日罚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逾期不缴纳的,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