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即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就“微信红包”和“微信表达”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它发现了“吹牛”的侵权行为,并判给腾讯总计90万元的赔偿。
腾讯因侵犯电子红包和聊天泡泡索赔450万元。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腾讯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电脑有限公司)起诉软件开发商和运营商北京青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树有限公司),理由是认为软件使用了类似微信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达。
腾讯认为,被告“吹牛”软件中的电子红包页面与原告的“微信红包聊天泡泡和打开页面”相同或基本相似,侵犯了原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饰。作为类似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被告全面抄袭和模仿“微信红包”的整体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和图标设计,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和从事不正当竞争,消除不正当竞争的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450万元。
此外,腾讯认为本案涉及的微信表达为原创,构成艺术作品,原告享有版权。未经允许,被告在自己运行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了与本案涉及的微信表达完全相同的聊天表达,侵犯了原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自吹自擂微信红包源自真实的东西。被告
辩称,电子红包的创作和设计源于生活中真实的红包,“微信红包”并非原创。“微信红包”的相关页面和微信的整体页面并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饰。被告
辩称,原告在注册作品之前已经发表了大量相同或类似的作品,本案涉及的“微信红包聊天泡泡和首页”并非原创。被告使用的电子红包与本案涉及的作品有所不同。因此,被告没有侵犯版权
“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饰。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公开其软件与“微信”应用软件相关,相关公众不会混淆或误解。因此,被告没有参与不正当竞争
关于微信表达方式,被告辩称,尽管本案涉及的聊天表达方式构成艺术品,但书面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其享有版权。被告已停止使用本案涉及的微信表达方式;原告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微信表达案:吹牛侵犯了在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法官
表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涉及两点。一是腾讯科技公司是否对所涉及的微信表达享有版权;二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法官
认为本案涉及的微信表情都是以“黄脸表情”的设计理念设计的卡通形象,即圆黄色用来代表脸。在这个基本形状的基础上,人物的不同情感通过表情的变化反映出来,如眼睛、嘴巴、手势等。它们生动、生动、有趣。它们在线条、色彩应用等方面表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原创表达。它们具有美学意义,构成艺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是本案中微信表达的作者。本案涉及的微信言论创作于2016年8月29日完成,因此腾讯科技公司自该日起就享有本案涉及的微信言论的版权。
认为,被告提出的“咧着嘴笑”的表达与百度团队先前设计的“搞笑”表达相同或基本相似。法院认为,在眉毛的位置、长度和形状、眼睛的位置、大小和形状以及腮红的深度方面,这两种表达方式有明显的、客观的区别。此外,这两种表达方式所表达的情感和意义明显不同,因此“咧嘴笑”的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
关于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遮住脸”一词与金兆平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金兆平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早于“遮住脸”一词的注册时间,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遮住你的脸”一语的完成和发表时间早于金兆平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是金兆平创作的,这不能证明金兆平是本案涉及的“遮住你的脸”一语的作者。
关于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嘿嘿”表情原型来自卢正雨表情包,法院认为,记录的证据不能证明卢正雨的表情包早于“嘿嘿”表情的创作时间,两者的表情形式不同。从真实人物的表达到聊天表达艺术作品的创作,作者不得不在线条、色彩等方面做出选择、判断和权衡。,这浓缩了他最初的智力劳动,并不能证明原告不是本案中“嘿嘿”一词的版权所有者。
关于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部分微信表达来自公开平台上微信表达的提交,法院认为公开平台上聊天表达的提交时间和保存时间晚于本案涉及的微信表达的发布时间,无法证明原告不是本案涉及的微信表达的版权所有者
最后,法院裁定,被告在未经许可操作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本案中涉及的微信表达相同的聊天表达。被告的行为使软件用户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案件涉及的微信表达,侵犯了原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微信红包案:吹牛就是不公平竞争
在“微信红包”案中,主要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微信红包聊天泡泡和打开页面”是否构成作品,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二是“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是否构成“有影响力的装饰”,被告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评委
认为《微信红包聊天泡泡与开启页面》的色彩与线条的搭配比例以及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反映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选择,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了一部艺术作品。与被告提出的类似或类似的电子红包在颜色搭配和变化、文字、线条和图形的排列和组合、位置设计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法官
表示,被告的电子红包聊天泡泡和首页分别与原告的“微信红包聊天泡泡和首页”基本相似。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允许用户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原告的“微信红包聊天泡泡和开通页面”,侵犯了原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是“微信红包服务”的整体形象。附在相关页面上的文字、图案、颜色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功能,具有良好的宣传效果,受到用户的广泛欢迎,应属于“有影响力的服务装饰”然而,微信的整体页面只是软件产品的常规设计,并不反映独特性,也不构成“有影响力的服务装饰”法官
判定,被控侵权页面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微信红包”相关页面相似,容易混淆和误解公众。不正当利用他人劳动成果获取竞争优势,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青年报
/文婧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