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条: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分开经营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和信托机构分开设立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本条是关于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银行、证券、信托、金融租赁和其他金融业)分开经营和监管原则的规定
《保险法》第6条是关于保险业独家经营的规定要求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八条强调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应当分开经营,保险业务经营者只能经营保险业务,不能兼营银行、证券等保险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
单独经营和监管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1年,保险业应与其他金融业分开经营,不能混业经营,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应具有独立的会计制度,总之,保险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2。保险业只需由独立监管机构(2018年4月8日之前的中国保监会和2018年4月8日之后的中国保监会)独立监管
关于保险业的经营
学习本文时,应该注意到保险业的经营与保险业的销售不一致。保险管理是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运作和规划。它通常要经过公司设立、产品设计、销售、承保、再保险、损失预防、理赔和保险基金申请等多个环节。销售只是最重要的环节,所以保险公司设立了各种分支机构,并与各种销售渠道合作销售他们的产品。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并不限于各自独立业务的范围。
也意味着保险业由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批准的保险机构经营,但“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通过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等)的销售部门销售。)
个国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因为某个部门的行为将进一步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稳定。除非
个国家另有规定这句话是在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添加的。此前有三家试点金融机构(光大、中信和平安)获得国务院批准进行混合经营。2000年后,许多金融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开始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平台或集团控股进行混业经营。
当前的金融分业经营实际上是对越来越多的混合经营(平台控股和金融子公司的严格分离)的监管要求然而,目前也出现了混业监管的趋势,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为打击银行保险销售混乱和监管不力提供了支持。